众所周知,根据工作需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15个副省级市甚至还有大量的地级市都在北京设有“驻京办事处”(机构性质一般为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各地驻京办事处在加强首都同各地区间交流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曾经有一段时期也存在过驻京办事机构设置过多过滥的情况。所以,早在2010年1月19日的时候,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了系统的清理优化。
根据《意见》要求,除“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予以保留外,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但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至于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全部撤销。
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此外,《意见》进一步强调,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国管局”(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做好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如此一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承担起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而为了更好地承接实施相关职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专门设立了“驻京办事处与综合管理司”这一副司局级的职能机构。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事处与综合管理司内设有“一处、二处(党委办公室)、三处(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个正处级部门,其中一处主要负责综合业务(编制4名,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二处主要负责驻京办事处管理工作(编制8名,设处长1名、副处长2名)、三处主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管理协调工作(编制9名,设处长1名、副处长2名)。
在主要职责方面,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事处与综合管理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承担驻京办事处的党团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和环境综合整治、卫生健康和爱国卫生运动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以及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最后,额外介绍一下“三处(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此前,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整合“一组六委”议事协调机构及其职责,即将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合并,组建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保留“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牌子),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驻京办事处与综合管理司三处承担,三处同时加挂“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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