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名鉴置业公司,2014年我公司在山东济宁和邹城被幕后势力做局陷害,陷入了长达11年的司法不公与权益受损困境。曾有人说过这么一段话:“在县城中当你有5000万的时候,你的名字就会摆在一些人的餐桌上,成为各路神仙眼中的肥肉,成为被人做局的样本”。我公司随着发展壮大,自然也成了别人眼中的肥肉和局中的猎物。

济宁幕后势力与江苏南通海洲公司为了掠夺我公司巨额资产,在海洲公司已足额收取工程款,且尚欠我公司借款本息1560万元的情况下,设局陷害我公司,炮制了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和〔2018〕鲁08民特17号冤假错案。在维权期间,国家信访局向济宁转件400多起,并多次督查督办、时任山东省委刘家义、李干杰书记,济宁市委林红玉书记先后作出批示,济宁政法委张国洲书记多次约见我公司并成立调查组,最终济宁中院于2023年10月23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6项规定作出(2022)鲁08执623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执行,历经10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

2024年济宁市两位领导先后调离济宁后,幕后势力为了继续实现掠夺我公司资产,指使中院执行局长张瑞山、法官郭方浩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2024)鲁08执恢97号《执行通知书》恢复了案件执行,并于2025年12月下达拍卖《公告》对我公司数千万元的房产进行拍卖,26年1月30日强行扣划我公司账户资金530多万元。中院执行局上述法官充当幕后势力的“打手”,帮助他们实现了掠夺我公司巨额资产的目的。其违法事实如下:

一、张瑞山、郭方浩等人推翻济宁政法委做出的处理结果,违法作出执恢97号《执行通知书》恢复案件执行,涉嫌违纪违法。中院(2022)鲁08执623号之十六终结裁定是依据《民诉法》第264条第6项规定作出的,因此该终结裁定即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结束,不能恢复执行。但张瑞山、郭方浩等人推翻济宁政法委做出的处理结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执恢97号《执行通知书》恢复案件执行,涉嫌违纪违法。

二、张瑞山、郭方浩等人在明知中院和省高院已裁定达欣公司不是适格执行主体,也不是权利承受人的情况下,强行立案执行,其行为涉嫌违法。海洲公司为了不偿还我公司的借款,还想通过虚假仲裁掠夺我公司巨额资产,在仲裁案审理期间,该公司采取伪造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等手段,将未决债权违法转让给达欣和盈德公司。

2019年10月达欣公司第一次向济宁中院申请执行,提交的三份债权债务关系凭证证据是伪造的。中院和省高院分别作出鲁08执异555号裁定和鲁执复220号裁定认定:“海洲公司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没有具体的转让金额,两份债权转让相互矛盾。虽然海洲、盈德、达欣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比例的确认书》,但确认书未明确受让债权的具体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确认书向名鉴公司送达,达欣公司不能认定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依据4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名鉴公司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达欣的申请,同时也驳回了盈德公司申请。

2022年5月30日达欣公司第二次向济宁中院申请执行,提交的仍是第一次执行时伪造的三份债权债务关系凭证证据和民终2405《判决书》。10月24日张瑞山等人仅依据达欣公司与案外人的民终2405号《判决书》立案并作出(2022)鲁08执623号裁定。随后我公司针对623号执行案先后提起异议、复议和执行监督,均提出了达欣公司没变更执行申请人身份(执行主体不适格)和不是92%权利承受人的申请事项,并提交了足以推翻2405号判决认定的达欣公司是92%权利承受人的证据,但三级法院对上述请求事项及证据均故意漏审。

张瑞山、郭方浩等人的违法事实:(1)推翻了济宁政法委做出的处理结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执恢97号《执行通知书》恢复案件执行;(2)在明知达欣公司至今没变更申请执行人身份(执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就恢复执行并强制执行我公司资产,涉嫌违法。关于达欣公司执行申请人身份变更问题,2405号判决判定:“关于确认达欣公司可作为(2014)济仲裁字第40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在立案执行期间达欣公司至今也未申请变更,2025年8月19日、12月17日徐博法官当场告知我公司,在查阅的卷宗中没有达欣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任何法律文书。(3)在执行案中依据2405号判决认定达欣公司为92%债权金额的权利承受人予以立案执行是错误的。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我公司提交了足以推翻2405号判决的证据:达欣公司两次向中院申请执行时,提交的与海洲公司之间3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凭证证据是伪造的。其中两份1000万元的借款凭证证据,借条为借款,收据注明却是往来款;一份是1200万元单据,支票存根却是120万元。在高新区检察院对达欣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监督审查中,达欣公司为了逃避审查再次伪造证据,将1200万元借款凭证证据替换为400万元、800万元的担保合同证据并放到623号案卷宗。上述证据达欣公司未出示过原始凭证,也未经过质证,执行局剥夺了我公司知情权和质证、答辩权。

综上,达欣公司不能认定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依据4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主体不适格。执行法官故意漏审关键请求事项和证据,致我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三、张瑞山、郭方浩等人违法恢复执行,强行划扣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强制拍卖我公司房产,其行为涉嫌违法。2025年12月12日、17日执行局分别作出拍卖《公告》和(2024)鲁08执恢97号《执行裁定书》。我公司针对达欣公司不是权利承受人和未变更执行人身份的申请事项,向中院执行局提交执行异议,但至今未予审理。张瑞山、郭方浩等人在明知达欣公司未变更执行人身份的情况下,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达欣公司不是权利承受人的情况下,在异议未予审理的情况下,强行划扣我公司530万元账户资金,作出拍卖《公告》拍卖我公司数千万元房产,其行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幕后势力为了掠夺我公司资产,十多年来他们炮制冤假错案,终止我公司在建商业、旅游项目,指使黑恶势力霸占我公司房产,查封、冻结我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和资产并进行恐吓威胁,给我公司造成8亿元经济损失,经营活动长期停滞。在整个事件中,他们自始至终一贯的套路就是漏审关键审查事项和瞒报证据材料!张瑞山、郭方浩及幕后势力对抗国家信访局、省委、济宁市委政法委调查处理,视法律为儿戏,欺骗组织。恳请有关机关针对该案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权力干预、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北京名鉴置业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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