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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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形,法院依法向次债务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那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最高院在《边某、郭某祥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在次债务人就到期债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郭某祥购买案涉房产首付款的方式直接执行第三人某某公司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现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本案对首付款的执行符合到期债权执行的情形,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执行法院作出并送达提取首付款的裁定后,某某公司再提出异议,是对郭某祥享有的首付款返还债权提出异议。在某某公司就到期债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对某某公司强制执行,对提出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西安中院关于提取首付款的裁定及执行异议裁定均应撤销,陕西高院复议裁定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通常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在次债务人就到期债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次债务人(协助执行人)遭遇法院继续强制执行的,可申请执行监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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