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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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承包方已完成工程施工、发包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工程款后,收款一方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最高院在《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开具发票不仅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税务行政法定义务,同时属于商事合同项下的从给付义务。当事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诉请相对方开具发票,涉及双方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焦点问题为,发包方临峰公司起诉要求承包方中业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实体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完成施工工作,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应当收取工程款后向发包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合同履行过程中,临峰公司已按施工进度及结算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但中业公司未足额开具对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发票开具属于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据此驳回了临峰公司要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除主给付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协助、附随、开具票据等附属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收取工程款的承包人开具发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定且必备的附随义务。同时《发票管理办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监管、查处违法开票行为,但并未排除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权利。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发票管理由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只要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开票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或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当事人起诉主张对方履行开票义务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此外,行政监管与民事救济相互独立、并行不悖。从本案案情来看,中业公司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同时直接导致临峰公司无法正常完成财务入账、税费抵扣,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当事人民事权益平衡。原审法院仅以开票属于行政监管范围为由驳回诉求,未审查双方合同约定及民事权益受损事实,法律适用错误,裁判依据不充分。
临峰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当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商事合同履行中,收款方拒不开票的,付款方既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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