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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了解到,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的济宁燕宁气体有限公司,因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0号第A档,被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罚款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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