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男子王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跌入他人院子,被院子中的狗咬伤,王某随后报警,民警赶到后鉴定王某为醉酒驾驶。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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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一审判决书显示,去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一餐馆饮酒后,独自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一处公交车站出发,当车行驶至某屠宰场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摔入一居民院坝内,王某被院子内的狗咬伤。

王某因此报警,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后经鉴定,事发时王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事发时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王某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理,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该院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张寻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