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三亚中学(民办)一名老师因为参加了其他学校的招考选拔,被该学校以违反《教职工管理规定》为由辞退。此事引起广泛关注,涉事双方的劳动仲裁也正在进行。
教师是劳动者,《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若在合同中限制劳动者选择其他的工作机会,属于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
当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时,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应出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这个事件中,大家不难发现,与该学校相关的工会组织从头到尾一直都处于“隐身”的状态。
首先,学校在用工合同中制定“霸王条款”时,工会就没有出声阻止,任由学校通过制定不合法的规则来压榨劳动者,涉嫌渎职。
《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随后,当学校辞退这名教师时,相关工会依然在装聋作哑,没有代表职工为这名教师争取合法权益。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结果,涉事学校直接开除该教师,工会在这个过程中却毫无动静,明显没有遵守《工会法》。
最后,当这件事情见诸媒体,引起关注,与该学校相关的工会自始至终没有发过声,形同虚设。
《工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工会没有保护劳动者权益、涉嫌渎职的情况,可以依据《工会法》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追究责任。
2013年,某大型连锁超市的员工王亚芳,起诉其工作单位的工会,原因是,工会的负责人由企业高管担任,导致工会在未核查真实原委的情况,就同意了企业对王亚芳的辞退决定,这个案件成为了全国首例劳动者状告工会的案例,震慑了那些无所作为的工会组织。
然而,这样的案例还是太少了。
这些年来,由于某些专家鼓吹的所谓“低人权优势”,工会的沉默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往往无所作为,工会对企业的监督、社会舆论对工会的监督,都存在缺位的现象,这显然与《工会法》制定的初衷相违背,也成为了中国广大劳动者收入得不到提升、工作时长越来越久的原因之一。
希望未来有更多的劳动者用法律武器来监督工会的履职,那些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许只有这样,工会才能意识到自己需要履行对于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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