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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婆婆与月子期儿媳争吵,儿子哭着求母亲离开,在这条网传视频中,男子对母亲表示,“你也是当过媳妇的人,你婆婆这么对你,你也这么对你儿媳吗?”网友纷纷留言:这个婆婆不不配做婆婆。

据观威海微信公众号报道称,3月2日四川,一男子因刚生产的妻子与陪护的母亲连续三天吵架,哽咽质问母亲“你也是媳妇过来的,就这么对待她”,出院后让母亲离开,引发关注。

据介绍,整起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产妇生完孩子第五天,婆婆陪护三天,每天与产妇吵架。男子心疼妻子,哽咽质问母亲,提及母亲也曾是媳妇;出院后,男子要求母亲离开以避免矛盾激化。

评论区中,马上有热心网友留言:女人生孩子很需要静养,做婆婆的这时候没必要跟儿媳妇吵架,儿子媳妇不喜欢你就回自己的家。

还有不少网友分析:这位婆婆并不爱自己的孩子,不在意孩子的感受,多年媳妇熬成婆,只想赶紧把自己当年受过的委屈和仇恨传递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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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月子期频繁争吵辱骂,已触碰家庭暴力法律红线!

首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不仅是殴打、捆绑,家庭成员间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同样属于家暴;

同时,《民法典》第1042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事件中,很多人觉得婆媳吵架是小事,何律师明确告诉你:月子期产妇属于特殊弱势群体,连续三天争吵、经常性谩骂,已构成精神暴力!

也就是说,产妇产后身体虚弱、情绪敏感,婆婆明知对方月子期,仍持续争吵辱骂,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是违法行为!

并且,若造成产妇精神抑郁、身体不适,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儿子让母亲暂时离开,合法合理,不构成遗弃!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罪的核心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其次,《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丈夫保护月子期妻子,是法定责任!

本事件中,网友最担心:儿子让母亲走,算不算不孝?会不会触犯遗弃罪?何律师明确:完全合法,绝非遗弃!

这位婆婆身体健康、有独立生活能力,儿子只是为保护月子妻儿,让母亲暂时分开居住,避免矛盾激化,并非拒绝赡养、不管不顾。

也就是说,儿子的做法,是兼顾夫妻义务和家庭和谐,法律不仅不禁止,反而支持这种理性止损的方式。

第三,赡养义务≠无条件同住,婆婆无权强行干涉小家庭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赡养义务仅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不代表父母可以强行居住、干涉小家庭生活;

同时,第366条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居住权需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婆婆未经儿子、儿媳同意,无权强行住在小夫妻家中。

还有网友说:婆婆是长辈,就该住一起伺候月子?大错特错!婆媳关系的核心是“尊重”,婆婆曾是媳妇,更该懂产后不易!

其实,法律不允许“多年媳妇熬成婆”的报复式相处,更不支持长辈以亲情为名,侵犯晚辈的婚姻生活和人身权利!

何律师最后想说:亲情可贵,但法律是底线。月子之仇不共戴天,不是矫情,是产妇的身心脆弱值得被守护;儿子护妻不是不孝,是男人的担当,更是对法律和亲情的尊重。

婆媳相处,边界感才是最好的润滑剂,你认同吗?评论区@何律普法​聊聊:遇到这种婆婆,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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