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两则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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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及时修改投资者信披邮箱,消极不作为

管理人在已知投资者邮箱地址有误,且投资者已要求更正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理,导致该投资者无法接收信息。也就是说,管理人明知信披渠道不畅,却消极不作为,从而被监管处罚。

该问题属于日常工作中的操作细节,可能是很多管理人会遇到的,面对投资者的各类诉求,需要及时响应并处理。

2️⃣ 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不足

本文涉及的两个案例中,管理人均提到会通过协会信披备份系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在没有其他披露方式的情况下,需满足该基金产品投资者信披账号开立率达到100%的要求,否则将无法保障投资者的查阅权。

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并未做到,案例一中涉及的基金有37名投资者未开通查询账号,案例二中账号开立率仅有6.67%。

✅ 若基金合同约定单一披露渠道(如仅通过信披系统),则必须保证该渠道100%覆盖所有投资者;
✅ 若基金合同约定多种渠道,管理人需证明通过其他渠道已有效送达,否则仍需承担信披系统账号未开通的责任。

对于投资者查询账号,管理人也不能仅停留在为投资者开通账号的地步,还要进一步确认投资者已经知悉该账号的存在及使用方法,在此之前也有类似的处罚案例(信披账号没确认知悉?私募管理人被出警示函)。

所以,信披账号建议管理人遵循【开通账号(投资者与基金产品需对应) → 确认投资者知悉 → 确保渠道畅通 → 持续维护更新】的要求操作,并且做好工作留痕。

3️⃣ 通过微信披露信息不全面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管理人通过微信与投资人联系,也存在通过微信披露信息的情形。
实践中,微信通常属于非正式沟通渠道,除非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为主要方式,否则仅用微信替代正式信披方式,极易导致信息传递的失真或遗漏。本案例中,管理人通过微信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时,就存在披露内容不全面的问题,不符合正式信披报告的“完整性”要求。
综合来看,建议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核查基金的信披渠道,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如果使用协会信披备份系统披露信息,建议自查以下几点:
✅ 确保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达到100%
✅ 基金与投资者相对应
✅ 已向投资者发送账号、密码及使用方式,
✅ 确认投资者已收到(可获取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回复记录)
✅ 协会系统里能查询到信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