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3月3日,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中,柴某某以“打假”为名在某平台账号“柴怼怼”上抹黑胖东来,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审理判决,柴某某对胖东来的商业诋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对于东来名誉权的侵权。判决认定“柴怼怼”账号实名注册人温某某,及柴某某相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

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回收修理服务等。

2025年4月,某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据查明,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知名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开展检查,经检查,2025年1至4月份销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被随机抽查的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进货台账完备,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证书有效。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案涉知名企业的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为18.08%,不超过2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决认为: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知名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原告某知名企业的不当猜疑,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知名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被告柴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仍在视频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对原告于某某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此外,判决认为,被告温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温某某未核实案涉账号实际用途,将匹配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身份证出借给柴某某,用于“柴怼怼”网络平台账号认证。温某某对侵权行为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应对帮助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作为专业的玉石珠宝经营企业,对柴某某发布的关于珠宝行业和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应当具有辨别能力,却为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未进行制止,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际享受了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被告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于某某、某知名企业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考虑到温某某仅实施出借账号的帮助行为,未直接获取商业利益,过错程度较小,酌定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顶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