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苏敏(化名)与赵建国(化名)于1993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建国与前妻刘芳(化名)育有三子,分别为赵磊(化名)、赵阳(化名)、赵浩(化名),赵宇轩(化名)系赵磊之子(赵建国之孙)。苏敏与赵建国于2016年7月协议离婚,赵建国于2020年2月去世。
2006年9月,赵建国与甲单位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一号房屋(海淀区某房屋),房屋相关款项(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共计276161.07元,实际由苏敏之女田甜(化名)于2006年10月向赵建国银行账户汇入277200元支付。
2013年12月,苏敏与赵建国签署《关于住房产权的约定》,明确一号房屋系二人婚姻期间购买,虽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双方约定该房屋全部产权归苏敏个人所有,双方签字捺印确认。2016年7月,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再次明确一号房屋归苏敏所有,同时约定赵建国名下的二号房屋归其孙赵宇轩所有。
离婚后,苏敏与其女田甜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内,苏敏的户口亦迁移至该房屋。赵建国去世后,苏敏为保障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占有使用,案件诉讼费由赵磊、赵阳、赵浩承担。
被告赵磊答辩称,认可苏敏陈述的全部事实,同意法院依法判决,但不同意负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赵阳提交书面陈述称,对苏敏与赵建国离婚协议中关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的分割情况不知情,其作为无过失方,从未继承赵建国的任何财产,不同意负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赵浩提交书面陈述称,对苏敏与赵建国的离婚协议不知情,从未见过该协议,苏敏起诉其确权无依据,且其未继承赵建国任何遗产,不同意负担案件诉讼费。
庭审中查明,双方对苏敏与赵建国的婚姻关系、一号房屋的购买事实、田甜实际出资情况、《关于住房产权的约定》及《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争议;一号房屋截至庭审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赵阳、赵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苏敏居住使用;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归苏敏所有;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便未取得房产证,仍可依据婚内约定、离婚协议确认居住使用权及产权期待权;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继承人以不知情、未继承遗产为由抗辩,不能否定合法有效的房产约定,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援引法律规定、锁定核心证据的优势,为未办证房屋确权、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的处理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是否应确认归苏敏所有、苏敏是否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一号房屋属于苏敏与赵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系苏敏与赵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赵建国名义与甲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虽实际由苏敏之女田甜出资,但该出资行为未明确约定为赠与或借贷,不改变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故一号房屋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苏敏与赵建国关于一号房屋的约定合法有效。二人先后签署《关于住房产权的约定》《离婚协议书》,均明确一号房屋归苏敏所有,该两份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苏敏有权占有使用一号房屋,但暂无法确认所有权。因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法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故对苏敏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但结合双方约定及苏敏长期居住、户口已迁入的事实,苏敏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同时,基于双方合法有效的约定,明确待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后,归苏敏所有,既保障了苏敏的当前居住权益,也锁定了其产权期待权。
第四,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赵阳、赵浩以不知情、未继承遗产为由抗辩,但其未提交证据推翻离婚协议及婚内产权约定的合法性;赵磊认可苏敏所述事实,不否认房屋归属。同时,赵阳、赵浩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未办证房屋确权”这一高频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当事人维护未办证房屋权益提供参考。
锁定核心证据,夯实维权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是,留存了婚内产权约定、离婚协议、购房出资凭证、居住证明、户口迁移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证明房屋的购买背景、产权约定及苏敏的实际居住情况。专业房产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此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破解对方“不知情”“无依据”的抗辩。
明确未办证房屋的维权思路,区分“居住使用权”与“所有权”。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无法直接确认所有权,但可依据合法约定主张居住使用权,并锁定产权期待权。房地产律师可精准解读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请求,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维权失败,同时明确“待办证后确认所有权”的裁判规则,保障当事人的长期权益。
破解继承人异议,维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不受继承人异议的影响。遗产继承律师可精准援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离婚协议的约束力,打破继承人以“不知情”“未继承遗产”为由的抗辩,确保当事人的房产权益得到支持。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未办证房屋确权、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未签订书面产权约定,导致房产归属无据可依;二是忽略出资凭证的留存,无法证明实际出资情况;三是继承人以不知情、未继承遗产为由阻挠维权,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建议:1. 夫妻双方对婚内房产归属有约定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签字捺印确认,避免口头约定;2. 留存购房合同、出资凭证、居住证明、离婚协议等核心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3. 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先主张居住使用权,锁定产权期待权,待办证后再进一步确认所有权。
最后,若您正面临未办证房屋确权、离婚协议房产分割、房屋居住使用权争议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应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核心证据、明确维权思路、破解对方抗辩,帮您成功锁定房屋居住使用权及产权期待权。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未办证房屋确权、离婚房产分割、遗产关联房产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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