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南江县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全面推行不予、免予处罚清单及“首违不罚清单”,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春雷行动2026”期间,依法查办了一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一:南江县长赤镇某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春雷行动2026”期间,该局执法人员接《巴中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投诉长赤镇某文具店售卖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店铺内货架上待售的7袋“好婆娘®油炸薯条味”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不属于餐饮环节,货值金额仅4.5元,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某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疾病治疗、预防等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2025年12月2日,该局收到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单,四川某管理有限公司的门户网站发布含有疾病治疗、预防等医疗用语内容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宣传旅游景区,在公司门户网站发布内容为:“负氧离子被誉为空气中的维生素,能降解中和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有效调节人体生理机能、消除疲劳、改善睡眠、预防呼吸道疾病、改善心脑血管疾病、降血压、增进人的食欲、增强皮肤弹性,因此负氧离子康养也是备受国内外推崇的疗养方式”的广告。该则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品牌信息部工作人员在网上摘录后发布,无广告制作费。案发期间,当事人门户网站进行维护升级,对网站内容进行自查并删除了上述广告。经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门户网站确认,未发现有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已经删除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且在调查期间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何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案

2025年12月14日,该局接投诉举报称何某在赤溪镇农贸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何某其所售鲜猪肉无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当日销售的鲜猪肉系自食,因家庭生活困难,故将部分猪肉进行销售补贴家用。截至检查时,已销售9.6kg,余下27.43kg未售出,销售价20.00元/kg,销售金额192.00元。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鲜猪肉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鲜猪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经营的鲜猪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营者身患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负担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