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11月,窦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警方采取刑事措施,窦某联系到张某,张某谎称能够帮助争取缓刑或免于刑罚,但要花费4万元疏通关系。
2023年12月,窦某让其姐向张某转账4万元,后个人又向张某微信转账2000元,所得钱款被张某用于个人公司经营,案发后张某退赃42,000元,并取得窦某谅解。2024年9月13日,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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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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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依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诈骗罪的;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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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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