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9:贪污罪,涉案金额489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9:王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A省西安市B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陕0113刑初315号
涉案金额:489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留置时间:2023年8月18日
判决时间:2025年03月10日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21年5月,西安市B区曲江某乙、办事处成立三兆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工作专班,时任某某社会事务办负责人的被告人王某甲被任命为某评估组负责人。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王某甲利用负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曲江某戊委员、综合治理和网格化服务中心主任张某丁(另案处理)、时任曲江某和平安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丙(另案处理)以及A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人员许某甲、程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勾结社会人员郭某丁,捏造虚假祖遗户证明材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489.8043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略)
2023年2月,张某丁、王某丙等人因涉嫌犯罪被留置,王某甲等人担心受牵连,协商将骗取的489.804343万元退还曲江街道。同年4月底,王某甲、程某、郭某丁、许某甲、李某甲等人凑齐489.804343万元向曲江街道指定账户全额退还。
(二)受贿犯罪事实
王某甲在担任南门八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审签安置补偿协议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丁、王某丙及某公司工作人员许某甲等人,先后为某村村民李某丁、李某乙、车某戊、车某丁等人违规提高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收受上述四人好处费合计300万元,王某甲实际分得10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略)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对受贿罪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指控的第一笔贪污事实,其认为与其他受贿事实没有实质区别,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489.8043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0万元(个人实际分得10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王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王某甲并未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对其调查谈话时,已经掌握了王某甲全部涉案事实,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王某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称王某甲有立功表现的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辩称王某甲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赃款、系从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王某甲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A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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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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