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能否是口头合同?
答:1、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适用合同诈骗罪。
2、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亦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入库案例:
陈某荣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荣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白酒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欺骗销售商先行交付白酒,其后以“高买低卖”的方式低价转售他人。经查,案涉白酒价值人民币196万余元。案发前,部分被害人多次催款、报警,陈某荣归还人民币61万元。案发后,陈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苏09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假冒他人名义与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骗取销售商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尽管陈某荣与白酒销售商达成的系口头合同,但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陈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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