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与《民法典》顶格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要求,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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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疑惑:为什么没人提议制定医疗事故处理专门法律,或大修现行条例?
不是没人提,是提了多年,却迟迟没有落地。现行条例最致命的问题,是取消医疗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分,把本该严肃追责的违法违规过错,模糊打包进“医疗纠纷”,用技术鉴定掩盖责任本质。
责任事故,是违反规程、失职渎职;技术事故,是能力局限、风险难防。两者天差地别。条例不做区分,等于给违法违规开了“隐身衣”:伪造病历、违规操作、超范围执业等明显过错,常被降格为技术不足,最终推给泛化的纠纷程序消化。
《民法典》明确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置于人格权顶端,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应担责,甚至对隐匿、篡改病历直接推定过错。这是以人民为中心、把权利保护作为为人民服务标尺的法治体现。
但现实中,下位条例与上位法律严重脱节。条例以“医疗事故”为赔偿前提,标准偏低、鉴定偏行政化;民法典以“医疗损害”为救济依据,不问是否构成事故,只看有无过错。同案不同判、以鉴代审、责任稀释,让患者维权举步维艰。
生命健康权不可打折。用一部行政法规,兜底国民最核心的人身权利,本身就不符合法治逻辑。不区分责任与技术,不把行政问责、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分层对接,只会让正义迟到、权利悬空。
我们呼吁:尽快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升格为《医疗事故处理法》,恢复责任与技术事故的法定区分,建立与《民法典》完全衔接的权利救济体系,让法律真正守护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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