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
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月3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扬州市春节期间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行为一: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
案例1:2026年1月31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查发现薛某某在其经营的花店内储存烟花爆竹42个,薛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立案查处。
案例2:2026年2月6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在高邮市送桥镇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00余箱,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立案查处。
案例3:2026年2月7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巡逻发现吴某某在邗江区杨寿镇乐星路一摊位上售卖“小金鱼”爆竹22盒,“欢乐蕾王”爆竹2个,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立案查处。
行为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案例1:2026年2月5日,李某某驾驶私家车非法运输大量烟花爆竹,在高邮市菱塘乡天高大桥卡口被现场查获。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被没收,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行为三: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1:2026年2月13日,仪征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新集镇春江明月小区大门口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季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2026年2月16日,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孙某在邵伯镇马荡村一露台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2026年2月24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邗江区华钢路某环保公司门口有人因厂房开工燃放爆竹。经调查,庞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相关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请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规定
切勿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更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鼓励大家选择环保、安全的庆祝方式
来源:扬州生态环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