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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某食品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险,意外身故保额为30万元。

2022年9月,该公司员工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慎摔倒,当即意识不清,被急救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身故。王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及意外医疗费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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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拒付通知书》,提出两项拒赔理由:
一是声称投保单位“未全员投保”,未给法定代表人及监事投保,违反产品投保说明,依约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主张王先生身故系自身疾病导致,骑车摔倒不属于意外事故,且家属不同意尸检,无法证明死亡与意外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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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拒赔,王先生家属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开尔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后,指出:

保险公司所谓“未全员投保即可拒赔”的说法,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也非法定免责事由,该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根据院前急救记录、医院接诊记录等多份书面证据,王先生是在骑行中突然摔倒,并当场出现意识丧失、面部紫绀、口腔大量血迹等典型意外伤害特征,急救人员初步判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医院最终出具死亡证明为“呼吸心跳骤停”,整个过程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定义;
开尔律师强调,保险公司在无任何医学鉴定支持其“疾病致死”主张的情况下,将摔倒结果归因于自身疾病,属于主观臆测,举证责任应在保险公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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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的两项拒赔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及意外医疗保险金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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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为王先生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险金,缓解了经济压力,也再次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全员投保”等非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对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应依据客观证据而非主观推测。开尔律师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证据组织,坚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尔律所始终致力于保险拒赔案件的深度代理,用法律力量守护每一个家庭的保障权益。

·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几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