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4 日,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出了一项戳中无数家长心声的建议:对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法院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再犯风险评估结果,采取多项限制措施,包括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禁止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定期报告行踪,甚至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接受最长十年以上的动态监控。
这建议说到了家长们的心坎里 —— 谁能放心,给孩子上课的老师、校门口的保安,甚至总在校园周边游荡的陌生人,背后没有不光彩的性侵前科?孩子的安全防线,容不得半点漏洞。
从法律角度看,方燕代表的建议,其实是对现有 “从业禁止” 制度的精准升级和细化。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早就规定了 “从业禁止” 制度: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被判刑的,法院可根据情况,禁止其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三到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现行法律虽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有相关约束,比如缓刑期间会宣告禁止令,禁止其进入中小学、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但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这类场所限制便随之失效,整体来看,对性侵未成年罪犯的监管仍有明显短板。
现行的 “从业禁止” 主要只限制 “从事相关职业”,这就意味着,一个有性侵前科的人,只要不去应聘教师、保姆、托管老师这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依然可以每天蹲在小学门口摆摊、在幼儿园附近闲逛,法律对此没有任何约束,孩子的周边环境仍藏着安全隐患。
而方燕代表提出的 “禁止进入未成年人集中场所”,恰恰补上了这个关键漏洞 —— 把 “人” 的职业和 “场” 的接触都管起来,才能对孩子形成真正的物理隔离,筑牢安全防线。
同时,现有从业禁止三到五年的期限,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这类再犯率极高的犯罪来说,威慑力远远不够。犯罪心理学研究早就表明,恋童癖这类行为模式有很强的成瘾性和顽固性,短期的职业限制根本无法有效预防再犯。
方燕代表建议的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最长十年以上的动态监控,借鉴了国外对高再犯风险人员的监管做法,实现了从 “事后惩罚” 向 “事前预防” 的转变,这才是真正把孩子的安全放在了第一位。
建议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细节,就是法院要根据 “犯罪情节、再犯风险评估结果” 决定采取何种限制措施,这其实引入了类似国外 “性犯罪者登记与分级管理” 的科学机制。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一机制可以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针对性侵未成年罪犯的 “特殊禁令”,或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完善相关矫治措施来落地。
但要明确的是,这类禁令并非对罪犯的新一轮惩罚,而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 “社会防卫措施”,因此在程序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评估,既不放过高危分子,也不过度限制真正改过自新者的基本权利,做到宽严相济。
保护未成年人,再怎么小心都不为过。把性侵前科人员挡在校园围墙之外,挡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之外,从来都不是歧视,而是基于犯罪规律的科学预防,是对孩子最基本的守护。
希望方燕代表的这份建议能尽快转化为刚性的法律规定,让那些潜在的 “大灰狼”,不仅找不到接触孩子的工作,连幼儿园、中小学的大门都摸不着,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里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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