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教育培训、留学咨询等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常常会遇到“概不退款”的条款。当服务质量不佳时,这些条款是否真的能让商家“高枕无忧”?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博士申请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份4.5万元的博士申请服务合同
原告张某1为提升学历,于2025年3月与被告某某公司1签订了《国内博士申请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其提供博士规划、学校选择、文书创作、面试培训等全方位申请咨询服务,服务费共计45,600元(含一篇SSCI论文辅导费)。合同签订次日,原告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初期,原告就对被告授课老师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质产生不满。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质疑,被告回复称“教学组也觉得这个老师教学质量一般,可以帮你换老师”。原告随即提出退款,被告表示“反馈一下”,但此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服务费45,600元并赔偿法律咨询服务费。被告则辩称,合同约定“签订之日起无任何退款责任”,且已提供了部分服务,不同意退款。
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概不退款”条款无效,退还4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 解除双方签订的《国内博士申请服务合同》;
- 被告某某公司1退还原告张某1服务费40,000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法律咨询服务费因无证据未获支持)。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1. “概不退款”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被告以合同第九章第一条“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无任何退款责任”为由拒绝退款。法院认定该条款系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的“概不退款”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在服务不达标时的基本救济权利,被认定无效是必然结果。
2. 服务合同解除的条件
原告因对授课老师不满意提出退款,被告也表示认可老师质量一般并同意换老师,但双方未能就退款达成一致,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这提示服务提供者:当客户对服务质量提出合理质疑时,应积极协商解决,否则可能面临合同解除的风险。
3. 退款金额的酌定:已提供服务部分应予扣除
法院并未支持全额退款,而是综合考虑被告已提供部分服务(如制定时间规划、多次腾讯会议讲解)的事实,酌定退还40,000元,实质上扣除了相当于已提供服务部分的对价5,600元。这体现了司法实践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尊重服务提供者劳动成果的公平原则。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消费者的实用建议
1. 签约前仔细审阅合同,特别关注退款条款
对于教育培训、留学咨询等服务合同,应重点关注退款条款。若发现“概不退款”“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等绝对化表述,应要求对方修改或补充说明,最好能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方式确认。
2. 保留服务质量存疑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能获得部分退款,关键在于其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认可“教学质量一般”。建议在服务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过文字方式提出异议并保存对方回复。
3.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发现服务不达标后,应及时与对方沟通,若协商无果,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从立案到判决不足一个月,小额诉讼程序效率较高。
4. 维权费用需有证据支持
原告主张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因未能提供实际支出证据,未获支持。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务必保留正规票据。
五、 给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警示
1. 避免“霸王条款”
设置“概不退款”等绝对化条款,不仅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无效,还会损害企业信誉。合理的退款机制反而能增强消费者信任。
2. 保证服务质量,重视客户反馈
当客户提出合理质疑时,应积极回应、妥善处理。本案中,被告虽同意换老师,但未能有效化解矛盾,最终导致合同解除和退款。
3. 服务过程留痕
提供服务的关键节点(如咨询记录、培训内容、交付成果)应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身履约程度。
六、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服务合同中的“概不退款”条款并非“尚方宝剑”,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格式条款,法律不予保护;服务质量不达标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对于消费者而言,签约前擦亮眼睛、服务中留存证据、遇纠纷及时维权,是守护自身权益的三部曲。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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