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整理:张双建律师,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前言
虽然效果图“看上去很美”,但是毕竟没有实景图“所见即所得”的踏实感,于是,在项目推广时,开发商喜欢在“实景图”上做文章,甚至使用开发的其他项目的实景图,误导购房者。
这种行为,看似聪明,实则违背了《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之规定,易于“聪明反被聪明误”。
海南海口案例
开发商因“实景图”被罚20万
当事人在公众号、沙盘、销售人员朋友圈发布的楼盘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实,当事人其公众号、销售人员朋友圈以非在售小区图片宣传为在售小区的“实景图”。
处理情况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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