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藤县一男子驾驶假牌超载拖拉机被罚700元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农〔农机〕罚〔2026〕06号
当事人:陈建耀,住址: 广西藤县太平镇永良村竹山组133号,身份证号码:4524231972********。
当事人驾驶超载、假牌假证拖拉机上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2月10日11时45分,陈建耀在太平镇大坡路段驾驶超载、假牌假证拖拉机上路,拖拉机上装载有石子、水泥及钢筋,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陈建耀出示的粤02-60893行驶证属于假证,拖拉机上安装的粤02-60893号牌是假牌,拖拉机扣押在藤县太平涉案车辆停车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三、当事人身份证1份;
四、取证照片8张;
五、询问笔录1份;
六、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6年第3号1份。
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陈建耀驾驶超载、假牌假证拖拉机上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之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之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之规定,对当事人陈建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柒佰元(¥700元)整;
二、收缴假行驶证1本、假号牌1只;
三、将扣押的拖拉机退还给陈建耀。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40130244001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藤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8日
来源 :藤县农业农村局、藤县融媒体中心
谨防失联
编辑:太平微资
最后
也希望你能关注一下《太平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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