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某然(化名,原告,被继承人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讼请求为:判令被继承人陈某清(化名)与甲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的关于购买二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陈某然继承。
经法院确认的核心事实如下:陈某清与吴某轩(化名,被告,被继承人配偶)系再婚夫妻,二人于2017年9月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陈某清与前夫赵某琛(化名)育有一女陈某然。陈某清于2023年11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陈某然、吴某轩系其法定继承人。
2011年1月,陈某清与乙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选择房屋安置,选购两套期房(即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购房款均从陈某清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两套房屋均系陈某清婚前财产转化而来。2016年5月,陈某清购买一号房屋(原1304室)并于2021年12月出售,售房款系其婚前财产转化形式。2023年3月24日,陈某清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二号房屋,该房屋现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2017年9月,陈某清与吴某轩签署《家庭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各自子女继承各自遗产,双方相互不继承遗产,但该协议未经陈某然及吴某轩子女签字,未生效。2023年8月1日,陈某清书写自书遗嘱一式三份,明确载明一号房屋(出售前)、二号房屋均由陈某然个人继承,与陈某然配偶无关。
庭审中,吴某轩辩称,不认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主张二号房屋虽系陈某清婚前财产,但作为遗产其应享有一半份额,不同意陈某然单独继承。经法院释明,吴某轩未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陈某然提交自书遗嘱、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拟证明遗嘱合法有效、二号房屋系陈某清婚前财产、其有权依据遗嘱继承房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某清于2023年3月24日与甲公司签订的关于购买二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陈某然继承;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陈某然依据自书遗嘱主张继承二号房屋的诉求是否成立,吴某轩的抗辩意见是否应予采纳。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继承的基本原则与遗嘱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陈某清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吴某轩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确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同时,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陈某清对其个人所有的拆迁安置房享有处分权,其在遗嘱中指定房屋由陈某然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遗产房屋的范围与属性认定。二号房屋系陈某清基于婚前拆迁补偿权益所得,购房款从其婚前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属于陈某清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轩主张享有一半份额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陈某清去世后,二号房屋作为其个人遗产,应按照遗嘱约定由陈某然继承。
第三,拆迁安置房未办证的继承处理。二号房屋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陈某然主张继承《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陈某然可凭生效判决及遗嘱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房屋所有权。
第四,《家庭财产协议书》的效力认定。该协议虽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子女继承各自遗产,但未经陈某然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未成立生效,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自书遗嘱效力、拆迁安置房继承“这一高频家庭继承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继承人维权提供参考。
锁定自书遗嘱效力,筑牢维权核心。本案中,专业遗产继承律师首要任务是论证自书遗嘱的合法性,重点核查遗嘱的形式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针对被告(吴某轩)的遗嘱真实性抗辩,明确其未申请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后果,最终让法院确认遗嘱有效,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实践中,很多继承人因遗嘱形式瑕疵导致维权失利,建议提前委托律师审核遗嘱效力,避免因细节问题错失权益。
厘清遗产房屋属性,排除配偶争夺。律师重点梳理二号房屋的来源(婚前拆迁补偿)、购房款支付主体,明确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彻底驳斥被告“享有一半份额”的抗辩,精准界定遗产范围,为子女全额继承房屋扫清障碍。这也提醒继承人,面对配偶争夺遗产房屋时,需重点举证房屋的财产属性,避免因财产混同导致权益受损。
适配拆迁安置房的继承规则,精准主张诉求。房地产律师结合二号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未盲目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而是精准主张继承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契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确保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拆迁安置房、未办证房屋的继承有特殊规则,委托专业律师制定适配的诉求方案,是维权成功的重要保障。
强化证据链构建,夯实诉讼主张。律师协助陈某然梳理并提交全套关键证据:一是自书遗嘱原件,证明遗嘱效力及继承约定;二是拆迁补偿协议、购房合同,证明房屋来源及婚前财产属性;三是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陈某然的继承人身份;四是《家庭财产协议书》,辅助论证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意愿。完整的证据链的是反驳被告抗辩、获得法院支持的核心支撑。
最后,若您正面临遗嘱效力争议、拆迁安置房继承等问题,切勿盲目应诉或拖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审核遗嘱效力、梳理房屋产权关系、界定遗产范围、收集关键证据、参与诉讼维权,帮您守住遗产房屋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嘱继承、拆迁安置房继承、家庭财产纠纷类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助力客户高效维权、顺利继承遗产房屋。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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