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一起租房纠纷,判了。
租客张先生在一套房子里住了18年。2006年签的合同,一年期,保证金11600元。到期后没续签,继续住,一直住到2024年7月退租。
18年间,他和房东刘女士一直和和气气。他在房东口头同意下,把白墙刷成了黄色,把三室改成了四室。日子就这么过着,谁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
直到退租那天。
房东翻了脸,要求恢复原状:四室改回三室,黄墙刷回白色,地板换新,灶台换新,漏水的地方修好。
修复费14万,空置损失10万,违约金5000。
总计24万多。
18年的和气,换来一张24万的索赔单。
恢复原状和恢复如新,中间隔着18年
先看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逻辑很清楚:
墙是你刷的,格局是你改的,合同约定了恢复原状,这部分你得认,修复费3万余元,张先生承担。
但地板磨损、灶台老化、墙体发霉呢?房东申请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客观无法鉴定。双方都承认租房期间漏过水,但谁也没修。房子出租时本就装修多年,张先生又住了整整18年——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房东拿不出证据证明是租客使用不当造成的。
这部分,不赔~
空置损失呢?房东索赔10万。法院说,你有减损义务,租客明确拒绝修复了,你作为产权人完全可以自己修了赶紧租出去,而不是放任空置然后让租客买单,酌情3万。
违约金5000?不支持。
最终:租客赔6万,房东退保证金6600。
24万变6万,不是房东全输,也不是租客全赢,法院把人为改动和自然损耗切得干干净净。
真正的问题不是24万,是24万背后的逻辑
房东的算盘是这样打的:
你住过我的房子,房子旧了。你走了,我要重新装修才能租出去。装修的钱,你来出~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
经不起推敲。
张先生住了18年,每个月交租金。租金是什么?是居住权的对价,也天然包含了房屋折旧的成本。房东收租18年,相当于已经收回了房屋随时间贬值的代价。现在房子老了,又要租客再掏一笔折旧费,这不是双重收费是什么?
打个比方,你租了一辆车,合同到期还回去,车上多了几道划痕、轮胎磨薄了、座椅包皮皱了。你能要求租客赔一辆新车吗?不能。因为磨损是使用的必然结果,租金已经覆盖了这个成本。
房子也一样,18年的墙皮脱落、地板磨损、灶台老化,这是时间留下的痕迹,不是租客造孽的证据。
最扎心的细节:漏水报过,双方都没修
判决中有一个细节很容易被忽略。
双方都确认,租赁期间张先生向刘女士反映过漏水情况,但两个人谁都没去修。
房东是产权人,对房屋有维修义务。租客发现问题,告知了房东,义务已经尽到。但房东不管,租客也不追着修,最后墙发霉了,房东说:你看,墙坏了,你赔。
这个逻辑通吗?
你家的屋顶漏了,租客告诉你了,你不修。几年后墙皮脱落,你说是租客弄的。
这不叫维权,这叫甩锅。
法院没有支持这种甩锅,鉴定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房东举证不足,败诉部分诉求。这是法律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坚守。
18年和气,抵不过一纸合同的四个字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值得琢磨的地方。
合同上写的是恢复原状,房东要求的是恢复如新。
一字之差,差了18万。
原状是交付时的状态,交付时房子已经装修多年,不是新房。恢复原状,意味着恢复到交付时的旧度,不是恢复到出厂设置。
但房东的理解是:我不管你住了多少年,退租时得像新的一样还给我。
这种心态在租房市场里太普遍了,每个房东手里都攥着合同和押金,觉得自己天然拥有解释权。恢复原状四个字,在他们嘴里就是恢复如新的同义词。
租客呢?大多数人在签合同时根本不会注意到这种文字游戏。住进去之后更不会想到,18年后有一天,房东会拿着这四个字来要24万。
张先生是幸运的,他遇到了一个讲理的法院,法院把原状和如新分开了。
但不是每个租客都有这个运气。
18年,足够一个婴儿长成大人,足够一辆车跑过30万公里,足够一套房子从崭新变成斑驳。
18年里,张先生按时交租,和和气气。18年后,他收到的不是一声谢谢,而是一张24万的账单。
法院最终判了6万,公道吗?某种程度上是的——他确实改了墙、改了格局,该承担的部分他担了。
但这个案子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在于:
房东从头到尾都觉得自己的24万是合理的,她不觉得自己是在把18年的折旧转嫁给租客,她觉得这是她应得的。
这种我的房子老了你要赔我新的心态,才是租房市场里真正的病。
房子会老,墙皮会掉,地板会磨。
但比房子老化更快的,是人与人之间那点脆弱的信任。
18年的和气,经不起一次退租的考验。
不是租客不够好,是在恢复如新四个字面前,时间本身成了被告。
“关注见骨,和你一起看清那些不想让你看清的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