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闻是一起典型的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结束后,因房屋返还状态引发的纠纷。来龙去脉大概是租客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于2006年6月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此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张先生实际使用房屋长达18年,直至2024年7月。合同明确要求租赁期满后,租客需恢复原状;因租客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负责赔偿。租赁期间,张先生经刘女士同意,将墙体由白色刷成黄色,并将三室结构改造为四室。退租交接时,刘女士要求张先生将房屋恢复至原始状态(包括恢复三房结构、墙体刷新、更换地板灶台等),并索赔修复费用14万余元及空置损失10万余元。张先生则认为大部分损坏属于自然损耗或房屋本身问题,不同意赔偿。最后法院酌情判决张先生支付房屋修复费用与空置损失各3万余元共计6万元,刘女士返还部分保证金。
为何判决赔偿修复费用?
其一,合同约定的“恢复原状”义务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本案中,张先生改变墙体颜色和房屋结构的行为,属于“改善或增设他物”。尽管该改善行为获得了房东同意,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满,恢复原状”。此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张先生依据合同负有在退租时将房屋恢复至出租时原始状态的义务。其未能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其二,承租人应对其造成的“人为损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先生自认因长期使用办公椅导致第三卧室地板磨损,这属于因使用方式造成的、超出正常自然损耗范围的损坏,应由其承担修复责任。
为何判决赔偿空置费用?
法院支持部分空置损失,主要依据了损失赔偿的因果关系与减损规则。
一方面,租客违约行为导致房屋无法及时出租。张先生拒绝按合同约定恢复原状,导致房屋在交接时不符合出租状态(如结构被改变、部分损坏未修复)。这种状态直接影响了刘女士将房屋再次投入租赁市场,造成了租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租客不恢复原状导致房屋空置产生租金损失,属于可预见的损失范围。
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判决指出,刘女士在收回房屋后已积极挂牌出租,履行了部分减损义务。法院在计算空置损失时,也考虑了“刘女士作为出租人亦负有避免损失扩大之义务”这一因素。最终,法院参照市场租金标准,并结合修复所需工期等因素,酌情认定了合理的空置损失期间和金额,而非全额支持房东的诉求。
“自然损耗”如何认定?
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的区分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损耗”即合理损耗或自然损耗。
判断的标准一方面在于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损耗是否因正常、合理的使用行为产生。例如,地板经多年行走产生的均匀磨损、电器因老化导致的性能下降属于自然损耗。反之,如因饲养宠物导致沙发严重破损,或因违规群租、不当使用造成额外损坏,则属于人为损坏。
另一方面,在于房屋及装修的年限,使用时间越长,自然损耗的累积越明显。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案涉房屋出租时已经装修多年、张先生又实际使用18年,房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自然损耗”。
同时,主张人为损坏的一方(通常为房东)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损坏系承租人使用不当所致,则可能被认定为自然损耗。本案中,除张先生自认的部分外,刘女士未能举证其余损坏系人为造成,相关部分损失未获支持。
修复费用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修复费用的计算并非简单采用房东的报价或实际发生金额。
一方面,一般合同约定优先。双方对修复标准、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主要依据合同“恢复原状”条款,恢复至“交接时状态” 非恢复至“全新状态”,也就是应恢复至出租给承租人时的状态,并考虑折旧。 法院驳回了房东“地板换新、灶台换新”等等同于“恢复如新”的不合理要求。
另一方面,区分责任与损耗。费用需对应由承租人承担的部分,扣除自然损耗。 法院综合考虑使用年限、自然损耗后,将房东主张的14万余元修复费酌情核减至3万余元。
再一方面,也可以进行鉴定,即通过专业评估或鉴定确定合理费用。若无法鉴定或证据不足,由法院酌情裁定。 本案中鉴定结论显示部分损坏“因果关系客观无法鉴定”,法院在此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最后,修复方案和费用需必要且合理,不能明显高于市场标准或扩大损失。
给房东与租客什么启示?
对房东的启示:一是合同约定应明确且合理:在合同中清晰约定“恢复原状”的具体标准(如“恢复至本合同附件照片所示状态”),避免使用“恢复如新”等模糊、不合理的要求。可详细列明重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状态。
二是区分“同意装修”与“放弃恢复要求”:若同意租客装修,应同时书面明确退租时是否需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及司法观点,若仅同意装修而未约定恢复,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可能无需恢复原状。
三是履行维修义务并固定证据:对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如漏水),房东负有维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应及时处理并保留沟通记录,否则可能因过错分担责任或无法主张相关损失。
四损失索赔需有据:主张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坏系租客“人为造成”且非自然损耗。空置损失索赔需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对租客的启示:
一是装修改造须获书面同意:任何对房屋结构、墙体的改动,务必取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如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或通过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确认),口头同意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二是退租时积极沟通协商:退租前主动与房东查验房屋,就恢复或赔偿事宜尝试协商。明确拒绝不合理要求的同时,也应就自身责任部分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因僵持导致空置损失扩大。
三是日常使用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按照房屋及设施的性质合理使用,避免不当使用造成损坏。对于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无需过度担忧。
四是保留相关证据:保留好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关于房屋维修或装修的沟通记录、房屋交接时的照片和视频(最好能清晰显示时间戳)等。这些是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总而言之,房东在退租时要求“恢复如新”是不合理的,但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恢复原状”(即恢复至出租时的初始状态)则可能获得法律支持。本案中,租客张先生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造成了可认定的人为损坏,故需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房屋未能及时恢复可租状态,也需对合理的空置损失进行赔偿。而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未支持房东的全部诉求,而是严格区分了自然损耗(由房东承担)与人为损坏/违约后果(由租客承担),并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此案警示租赁双方,清晰的合同约定、良好的沟通习惯以及充分的证据留存,是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