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信用扬州,对原平台表示感谢!
◆免责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或删除
近日,仪征市公安局对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000元,责令十日内整改的处罚,因其在经营期间不执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致该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公〔治〕行罚决字〔2026〕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2026年2月8日晚,在扬州市蔻*足道养生有限公司的包间内,
技师尹*娜以249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向顾客张某龙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技师孙*丽以249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向顾客辛某进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技师沈*艳以498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向顾客周某东提供卖淫服务一次;
技师耿*与顾客张某宁约定以498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卖淫嫖娼,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扬州市蔻心足道养生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不执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致该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
处罚依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限期改正
处罚内容:罚款9000元,责令十日内整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2-28
处罚机关:仪征市公安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