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做好事怕被讹?帮人怕担责?这些顾虑,曾让多少热心人收回了伸出的手。

三月春风暖,今年3月5日是第63个“学雷锋纪念日”。在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联合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推出的《壹点问法·律师唠一Law》特别节目中,山东省司法厅“法援银龄”法律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晶与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斌,为观众解读了一个温暖的事实:法律,始终站在善意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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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条款”:让“扶不扶”不再是一道难题

路遇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陈正斌给出了明确答案:放心扶!他介绍,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被称为“好人条款”的规定,为善意施救者撑起了“保护伞”。“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造成被救者轻微受伤,救助人也无需赔偿。”卢晶补充提醒,施救时若能留存现场证据,是对自己更好的保护。

“好意同乘”:让顺路搭车少了后顾之忧

让同事、邻居搭顺风车,本是人与人之间的温情流动。但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卢晶介绍,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驾驶人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应当减轻。“比如正常驾驶中发生事故,驾驶人需赔偿,若搭乘人存在过错(如未系安全带等),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可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当然,酒驾、严重超速等行为不在此列。对于有偿拼车,仅分摊油费过路费的,减轻幅度较小;而以营利为目的的“黑车”,则需承担与营运车辆同等的法律责任。总之,无偿拼车(好意同乘)中,驾驶人责任一般会因“好意”性质适当减轻,但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有偿拼车中,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责任划分与无偿拼车类似但减轻幅度较小,营利性有偿拼车则需承担更严格责任。无论哪种情况,驾驶人和搭乘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出行。

公益营销:承诺捐了就得真捐

“买一件商品,捐一元给公益组织”——商家的这类宣传常能触动人心。但如果承诺只是“画大饼”,消费者该怎么办?陈正斌表示,商家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据《慈善法》,公开承诺捐赠却拒不履行的,公益组织可要求其交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卢晶提醒:“商家宣传页面上的每一个字,都是维权的依据,务必截图保存。”

网络捐款:每一分善意都该被看见

通过网络公益平台为个人大病求助捐款后,款项去向不明怎么办?卢晶介绍,《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需及时、全面公开资金筹集和使用明细。若发现款项被挪用,捐款人可先向平台投诉,再向民政部门举报。陈正斌进一步解释,个人求助属于民事上的附条件赠与,若发起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捐款人可依据民法典撤销赠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