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自愿放弃加班费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法定责任,任何免除该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该约定也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加班费。
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或法院会重点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用人单位利用主导地位迫使劳动者签字等情形。若劳动者能证明加班事实(如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即使签署过放弃协议,仍可主张加班费。例如,某科技公司要求员工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后因员工主张权利被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加班费,即因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者若遇此类情况,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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