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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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双方常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但实践中审计程序往往拖沓冗长,承包方为快速维权,会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

那么,诉讼中通过鉴定明确工程款的,还需等待审计结果吗?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厘清此类纠纷的核心裁判逻辑,明确效力认定标准与实务处理方式,帮施工方、发包方精准把握维权尺度,避免陷入久拖不决的结算困境。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其核心目的是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非排除法院对工程款的司法审查权。诉讼中法院按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真实性与合理性与审计约定本质相符、效果等同,可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无需再等待审计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审计条件是否成就。

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审计的结算约定,意义在于落实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

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审查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款,其真实性、合理性并不与前述关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未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理由不能成立。

为什么司法鉴定可替代审计,无需等待审计结果?

1. 审计属于行政监督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司法鉴定是法定争议解决程序。行政审计侧重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管,约束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法院针对工程价款这一专门性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属于司法裁判核心依据,效力优先于未作出的审计结果。

2. 怠于审计、审计久拖不决时,司法鉴定是守约方的救济利器。实务中大量存在发包方拖延报送审计资料、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具审计结果的情形,若强行要求等待审计,无异于纵容违约方拖延付款。此时承包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予以准许,既是打破结算僵局的合理举措,也符合“不得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民法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通过司法鉴定排除审计结果首先要确保司法鉴定合法合规:申请法院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整提交工程资料,全程参与质证、勘查,保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避免鉴定意见因瑕疵不被采信。其次要保留审计拖延、违约的证据:若因发包方怠于报送资料、审计机关超期不出具结论,需留存沟通记录、资料交接凭证、审计超期证明,以此佐证等待审计无意义,强化鉴定意见的采信合理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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