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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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乱象频发,无资质的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后,又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欠付分包工程款时,分包方往往一并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索要款项。

那么,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被挂靠人要承担付款责任吗?

最高院在《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王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挂靠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当由挂靠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与分包人并无合同关系,无需承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丁某系借用凯和安顺分公司资质承包案涉项目,并向凯和安顺分公司交纳相应的管理费。

2014年5月11日,丁某以“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顺多彩万象旅游城温泉小镇建设工程项目部”名义与王某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中的温泉宾馆及接待中心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2014年11月15日,丁某又以个人名义与王某签订《补充协议》,在《分包合同》基础上对相关款项使用事宜进行了约定。2015年5月27日,丁某与王某签订《清算协议》,就王某施工的案涉项目温泉宾馆及接待中心的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

《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建工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分包合同》的主体虽为聚安源公司和王某,但从《补充协议》《清算协议》均系丁某以其个人名义与王某签订,且未设置聚安源公司的权利义务,工程结算也由丁某与王某进行;贵州多彩万象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否认与聚安源公司签订合同;凯和公司或凯和安顺分公司否认将案涉项目转包或分包给聚安源公司,聚安源公司自认未参与过案涉项目的施工和管理;以及2020年11月16日的一审庭审笔录中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于“聚安源公司未向王某支付过工程款项”的陈述,表明王某亦认可聚安源公司未参与《分包合同》的履行等事实看,可以认定与王某签订《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实际为丁某,而非聚安源公司。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遇到挂靠工程款拖欠、责任认定争议、建筑合同纠纷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精准抗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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