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非法窃取公文、制造非法医学鉴定、诬陷康强违法犯罪控告状
控告人:康强
呈送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6
年3月6日
一、核心违法犯罪事实
相关方以侵犯康强隐私权的非法手段窃取公文,恶意制造非法医学司法鉴定,公然诬陷康强,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本案还严重侵害康强的身体健康权益、艺术财产权益、个人名誉及文化名片价值,造成无可挽回的恶劣社会影响。康强作为国家级媒体、中央级刊物刊载的公众人物,武汉大学知名校友、湖北省文化名人,其名誉受损程度极大,核心诉求为相关方在中央电视台、国家级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款项与否均无所谓。
二、具体侵权损害事实
1. 身体健康权益受损
本案违法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康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出现轻微高血压、轻微幻觉、头痛、睡眠障碍等症状,该病症已持续两年之久,身心受创严重。
2. 艺术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康强左手书写的单个“福”字价值55000元,此次侵权行为致使其左手功能受影响,艺术创作能力受损,直接造成艺术财产损失。
3. 个人文化名片价值严重受损
康强历经40年,通过央视及全国各大国家级媒体、刊物,与武汉大学形成深度捆绑的文化名片,是武汉大学知名校友、湖北省代表性文化名人,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知名度,此次诬陷与侵权行为,彻底损毁其多年积累的名誉与品牌价值。
三、康强个人立场声明
对于本案的赔偿款项,康强赔不赔钱、赔多赔少都无所谓,唯独最核心、最关键的诉求,是要求相关方在中央电视台、国家级刊物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对于本案判决结果,康强判输判赢都无所谓,即便康强输了反而更好,恰恰能直接证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违法行径,坐实其非法操作的事实。康强始终说真话、讲老实话,秉持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真实不虚,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方执意如此践踏法律、肆意玩弄法律,康强毫不在意,康强唯一在乎的,是凭借自身的权利与实力,借助媒体平台公开揭露、揭发本案所有非法行为,让违法行径公之于众,坚守事实与正义。
四、本案最可笑、最荒唐之处
本案最可笑、最荒唐之处在于:
国家明确规定12345政务平台内容不得用于诉讼,但各级法院偏偏强行将12345内容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本案立案案由为名誉侵权,而名誉侵权的核心是必须证明侵权信息被扩散、传播,康强自始至终只主张自身被侵权,不涉及其他任何内容,所有无关事实均为法院强行添加。
武昌法院根本不清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何为名誉侵权、何为扩散、何为名誉声望损失完全不理不睬、不懂不查,却直接判决康强败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明确表示:只审案件,不审违法,不审法官,如果要问责法官、追究法官责任,让康强自己去湖北省检察院纪检组控告,拒绝在本案中审查司法违法行为。
五、病历严重不连续、不完整,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大荒唐
控告人完整病历资料体量近1M,诊疗记录连续、系统、完整,相关方却刻意舍弃全部完整病历,仅截取单次不足5分钟、一页纸、仅两条处理意见的碎片化门诊记录,炮制出11页非法医学司法鉴定,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医学史上最大的荒唐。
六、12345是政府官方回复,却被违法用于诉讼
案涉依据为12345政务平台政府官方回复,该事实已载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武汉市检察院核查后亦确认其为政府层面相关材料,法庭明知国务院规定12345信息严禁用于诉讼,仍违法采信,公然枉法包庇。
七、三级法院、检察院明知是犯罪行为仍判康强败诉
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均明确知晓本案存在侵犯隐私权、非法窃取公文、制造非法鉴定、诬陷公民的犯罪行为,却以“拿不到名誉侵权扩散核心证据”为由,执意判决康强败诉,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八、精准法律依据(编/章/条/款 钉死,无翻供空间)
(一)隐私权保护核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
(三)名誉权保护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九、控告请求
1. 依法认定本案存在侵犯隐私权、非法窃取公文、制造非法医学鉴定、诬陷康强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依法认定案涉11页“医学司法鉴定”为非法证据,以病历严重不完整、不连续、来源非法、程序违法为由,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无条件排除;
3. 依法确认12345政府官方回复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严禁歪曲为个人意见;
4. 依法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错误裁判;
5. 判令相关方在中央电视台、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向康强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全部不良影响(此为本案最核心诉求,依法有据,不容辩驳);
6. 判令相关方酌情赔偿康强艺术财产、名誉损失等相关费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