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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案例:

马上就到国际三八妇女节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如果妇女节当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女职工休假而是正常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呢?人社部早在2000年就对此进行了答复。

人社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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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注意:这里的加班工资并非妇女节的加班工资,而是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裁判案例。

(2024)鄂01民终10005号:2023年3月8日系国际三八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原劳动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该日某某彩印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李某妍未放假半天,有4小时上班,依据上述规定李某妍主张该日的未休假工资662元,于法无据。

(2023)浙0402民初7032号:原告主张的2023年3月8日系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答复,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故原告请求支付3月8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2019)粤01民终15126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新信和公司已向张小燕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张小燕要求新信和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3月8日加班工资,因当天是工作日,张小燕要求发放当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2019)湘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关于原告三八妇女节加班工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要求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018)津0116民初80736号民事判决:虽然从考勤显示张静在“三八妇女节”及“五四青年节”均出勤,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对于张静在2017年“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的出勤,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2017)粤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李凌云作为女职工,在妇女节期间照常工作,对此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故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李凌云关于“3·8妇女节”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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