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碰到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后便失联,项目系虚构,对方身份亦不属实;公司审查账目发现,资金被非法转移至股东、高管或员工个人账户;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却连年账面亏损,后查实合作客户竟是在职核心员工实际控制企业;离职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获泄漏公司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机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民事领域救济范畴,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此类情境下,刑事控告成为维护被害人权益、实现追赃挽损的关键途径。然而,现实中被害人往往面临“立案难”的困境。不同于传统盗窃、抢劫等犯罪,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犯罪行为也更为隐蔽。被害人往往与公安机关沟通数月无果后,被告知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
一、立案难原因剖析与风险防范
造成立案难的原因,除办案机关“案多人少”等客观现实原因外,被害人控告准备工作不充分是重要主观因素。刑事控告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证据收集与固定、法律文书撰写等。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被害人常陷入以下误区:取证时机不当,导致“打草惊蛇”,证据搜集保存不利,错失良机;缺乏对刑案管辖与报案流程的掌握,不知应向何处控告;对涉案罪名定性不准,陷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理不出头绪;证据材料不会梳理导致散乱、缺乏逻辑;刑事控告书,大篇幅情感控诉,缺乏事实证据支撑,没有切中犯罪构成要件,为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制造困难;报案后便不再跟进,未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不了解办案机关的侦查思路,也无法针对办案人员的疑惑补充事实与证据。
下文笔者通过执业期间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从接案后控告前的准备工作、向公安机关报案、审查起诉、审判、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阶段的跟进等全流程核心阶段流程,梳理报案实务要点,以期能够突破立案难困境。
刑事控告全流程工作内容概览
在介绍具体实务经验之前,首要强调刑事控告风险防范,须高度警惕诬告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告发的是虚假犯罪事实,并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因此,律师须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控告所依据的犯罪事实真实存在。刑事控告不应沦为经济纠纷中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其本质在于救济,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唯有忠于事实与法律,基于客观证据,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框架内,方能真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夯实证据基石
证据是刑事控告成功的关键。刑事案件全程均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代理刑事控告时,律师首先通过与被害人沟通交流,准确获取证据线索,并指导其全面、及时地收集与固定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种类、证据固定、证据审查与认定等相关要求保存证据,例如:电子证据务必保存好原始载体,同时备份,防止数据灭失;一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此举不仅可能导致证据失权,还可能引发对方提出反控告的风险;凡能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经过及结果的事实材料,均应纳入收集范围。
三、 准确选择控告罪名
经济犯罪常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例如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如何把握。在涉嫌多个罪名时,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各异,需审慎选择。罪名选择应兼顾追赃挽损的实际效果。在存在多个罪名可供选择或策略性取舍时,应根据现有证据作出最符合现实利益的决定。选择的核心标准在于,更易获得受案单位的认可、更有利于受理和立案。不同的罪名选择不仅涉及管辖问题,还会影响下一步证据收集、整理的方向和侧重点,进而影响控告的最终结果。
笔者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提交虚假证据骗取款项,同时涉嫌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实践中,虚假诉讼罪通常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在移送受阻后,笔者结合追赃挽损的最终目的,论证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型”诈骗,以诈骗罪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成功盘活困局。
四、明确刑事管辖:“找对门、进对门”
完成前述准备工作后,关键问题在于向谁提出控告。管辖问题无论对控方还是辩方均属“必争之地”,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受理及后续走向。
首先,应明确管辖机关。除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或人民检察院侦查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各有分工: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刑侦部门管辖传统盗窃、诈骗、人身伤害等案件;海关、食药环、网安等部门亦有其专属管辖罪名。
其次,确定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管辖以犯罪地为原则,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例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理论上,本着打击犯罪的原则,与犯罪行为、结果相关联的地点均有管辖权。面对多个可选择管辖地时,优先选择警力充足、侦查能力较强的公安机关。像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不同省份因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立案标准存在差异,在特殊的刑事政策下不同地点的公安机关存在试点,这些情况均应该考虑在内,被害人所在地的管辖机关通常为最便利的选择。
最后,不可忽视级别管辖。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刑事案件的侦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案件的侦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由上级侦查的,可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确定管辖级别时,应结合案情重大程度,如涉案人数、金额等因素。
五、保持有效沟通,查漏补缺
有一种错误认识:公安机关立案后,刑事控告工作即告结束。受制于案多人少、经费问题以及办案人员认知差异等因素,实践中常出现“挂案”、久拖不决的情况。立案后,律师仍需要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有效沟通,了解侦查难点,及时协助办案民警补充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就疑难法律问题有针对性的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了解跟进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针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立即逮捕,或向检察院提交批捕建议。对于掌握的财产线索,应积极提供给办案机关,以便及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
此外,经济犯罪控告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对被害方而言尤为关键。如何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把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一方就谅解、退赔进行谈判,及时挽回损失,亦是影响其能否取保候审、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六、 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做好程序保障
如果控告过程中,出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此时,律师可以利用对程序法的了解,协助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提出刑事复议、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进一步推动案件进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可通过及时阅卷、提交法律意见,推动案件进程。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涉及关联交易,在当时此类情形尚不普遍。办案检察官对是否认定为犯罪存在疑虑。了解情况后,笔者立即撰写并提交了关于“关联交易型”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附相关裁判案例及理论研究,助力检察官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进入审判阶段,控告方律师发挥对公诉人的辅助作用,参与庭前会议,处理程序性事项,开庭时发问、质证、举证、发表辩论意见,在开庭之后,结合庭审中的难点、要点以及合议庭关注的问题,形成书面的诉讼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结语
刑事控告之路充满艰辛与挑战,但并非无章可循。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扎实准备、精准选择罪名、明确管辖、持续沟通、全程参与,方能突破立案难困境,真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2015年-2019年,山东大学(威海),获法学学士学位
擅长领域
执业期间为DBR Lafite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青建集团等企业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款担保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参与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涉黑涉恶等刑事案件辩护,多起案件取得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的良好效果。代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多起刑事控告案件,成功为被害单位追回经济损失,实现有效挽损。对刑民交叉疑难复杂案件、企业合规有深入研究,撰写的《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初探》一文荣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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