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刘忠范院士提出的建议,近期引发了不少热议,他认为应当借鉴国际做法,对学术不端人员严肃处理,甚至直接取消其教职或学位。

这个提议一出,评论区几乎一片叫好,不少人直言 “早就该这么严了”。但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份硬核建议听着解气,想要真正落地执行,还得迈过几道法律上的关键坎,不是简单一句 “取消” 就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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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学位教职并非想撤就能撤,二者都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任何处置都不能脱离法律框架。先说说学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若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这意味着,撤销学位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但核心前提是 “查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不是有举报就可以随意处置,必须有扎实的调查结果作为支撑。

而问题的核心,恰恰出在 “查实” 这个环节。学术不端的认定,本身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并非简单的对错判断。抄袭和合理引用的边界在哪里,数据造假是主观故意还是无心之失,实验疏漏和学术欺诈该如何区分,这些问题都需要专业的学术委员会,按照严格的调查程序逐一核实,过程中还必须给涉事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机会,最终才能形成客观的认定结论。

如果没有健全的认定程序,或者程序执行中被滥用,撤销学位的行为就可能出现 “误伤”,甚至成为变相的打击报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看教职的处置,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调整,想要解除教师的聘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比如教师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

如果学校想将学术不端纳入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的范畴,并非口头说说就行,首先要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清晰界定学术不端的具体行为类型,明确查实后的具体处置措施,更重要的是,这份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且事先明确告知每一位教师,满足这些条件,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否则,学校仅凭学术不端的理由直接开除教师,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教师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索要双倍经济赔偿。

这背后,其实涉及到一个更深层的法律命题:维护学术诚信的公共利益,与保障当事人受教育权、劳动权的个人权利,该如何平衡。学位和教职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益,学位关联着当事人的受教育权,教职关乎劳动权,二者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职业发展甚至人生走向,撤销学位、开除教职,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近乎 “毁灭性” 的打击。

也正因如此,法律必须为这类处置设置严格的程序和完善的救济渠道。比如,谁有权牵头认定学术不端,认定过程中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置决定不服时,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答案,“严肃处理学术不端” 就可能演变成 “随意处置当事人”,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实刘院士的建议,出发点毋庸置疑是好的。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公平底线,消耗了科研资源,更寒了老老实实做学问的科研人员的心,确实需要严厉惩治,否则只会助长不良风气,让学术环境越来越糟。

但法律层面的 “严惩”,从来都不等于 “怎么严都行”,法治的核心是规则和程序,即便手握维护学术诚信的 “正义理由”,也不能绕过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想要让这份硬核建议真正落地,真正实现 “严惩学术不端” 的目标,需要做的不是简单的 “一刀切” 处置,而是先完善配套的法律和制度体系。要细化学术不端的认定标准,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调查程序,让每一个认定结论都经得起专业和法律的推敲;高校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学术不端的处置后果,让教师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更要为涉事当事人留足申诉、复核乃至司法救济的渠道,保障其合法的程序性权利。

说到底,惩治学术不端和保障个人合法权利,从来都不是二选一的选择题,而是可以兼顾的目标。只有把每一个程序都做扎实,把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治框架,才能让对学术不端人员的每一次 “取消” 处置,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毕竟,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治不公,更在于防止不公的发生,今天为了惩治学术不端而忽视程序,明天就可能有人因程序瑕疵而蒙受不白之冤,这才是对学术环境和法治环境最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