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在网络引起关注。无锡一男子春节留守值班8天,索要加班费,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理由是加班与值班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在工作目的、内容、工作强度有本质区别,该员工仅为值班待命,值班期间基本处于玩手机状态,并未实际提供劳动,不符合法定加班条件,不支持其加班费

结论:笔者经查询相关书籍、法规资料认为法院的判决不支持加班费是正确的,但是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一、值班与加班区别:

1、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值守。值班时,劳动者一般不从事本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劳动活动,与值班人员的日常工作内容没有必然联系。加班则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劳动,其内容与正常工作时间的内容没有区别。

2值班时除了要保证应对突发情况之外,值班人员可以休息或者自主安排其他活动。加班则是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仍然要遵守劳动纪律。

二、值班不支付加班费,但应当适当补偿

首先,值班费法律没有规定,一般通过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和规定,公平考虑,单位应当对长期的、规律的值班,发放相应补助,一般可以参照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