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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提问:
9年前,我从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个男孩,现在他已经12岁了。我和妻子对这个孩子视为己出,十分疼爱。可不久前,孩子的生父母找到我家,想把孩子领回去。在他们的哀求下,我和妻子同意了,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请问,我能否向孩子的生父母索要这些年来抚养孩子的花费?
专家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的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该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最终解除的,考虑到权利义务的对等,以及体现对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行为的惩戒,因此,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二是在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的成长付出了经济、时间等各方面的较大成本,故赋予养父母对于生父母抚养费的补偿请求权。三是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虽由生父母提出,但原因在于养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此种情况下,由于养父母自身存在过错,其无权提出补偿抚养费的请求。
由于是孩子的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且你和妻子并无虐待、遗弃孩子的行为,因此,你有权依法要求孩子的生父母补偿你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但只能要求“适当补偿”,并非全额补偿。最终补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收养关系存续的时长、生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依法裁量。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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