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第一人民医院为了“寻求”媒体“庇护”,不惜重金“讨好”媒体圈,疑似安排济宁市电视台帮其他媒体“走账”,减少采购流程确定宣传供应商,这样的操作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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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信息,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宣传制品设计制作服务项目中,已明确通过政府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并支付代理费5229元,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这表明其宣传合作应基于真实服务合同与合法交易流程。
若将宣传费用以“走账”形式经由电视台转付自媒体,实质为虚构交易链条或拆分支出,可能涉嫌规避政府采购、广告发布及税务监管要求,违反《广告法》《政府采购法》及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与媒体合作开展宣传需确保资金流向透明、服务内容真实。利用第三方“过账”易被认定为变相利益输送或虚列成本,存在合规风险。济宁第一人民医院通过济宁市电视台为自媒体宣传进行“走账”这一行为,不符合现行财务与广告管理规范。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始建于 1896 年,前身为山东省立医院第三分院,是山东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百年名院。经过 120 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鲁西南地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大型综合性公立医院,2023 年度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取得“A+”等次,稳居全国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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