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在202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王某非法捕捞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例被评为本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今天一起来看——

奉贤区某化妆品公司

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1. 案情情况

2024年5月21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化妆品公司燃油锅炉脱硝设施无法抽取药剂。后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跟踪检查发现,主要原因为scr系统氨水蠕动泵管道损坏。同时,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对锅炉废气排口采样监测,并于2024年5月25日出具了检测报告(项目编号:xq24003),结果显示锅炉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标干浓度为111mg/m

,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所规定的氮氧化物浓度为50mg/m

的排放限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开展损害赔偿“一案双查”工作

2. 鉴定评估

经委托,本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专家针对“某化妆品公司大气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开展了评估。专家意见如下:

(1)该案件属于“污染物排放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形”,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

(2)本次案件涉及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环境损害周期从违法日起到整改完成日期计,为2023年11月3日至2024年5月21日,历经201个自然日,按照企业实际年生产时间进行折算后,该损害周期对应锅炉生产时间为475.8h;

(3)本次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件单位治理成本为306.9元/kg,涉及超标排放部分的废气总量为 44.5kg,本案的调整系数为3.7125,因此,本案超标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50701.8元;

(4)本次会议所形成专家评估意见可作为后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的依据。磋商赔付资金可用于受损大气环境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工作。

3. 环境替代修复

由某化妆品公司自愿在“南上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暨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修复植树养护工作。

4.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024年8月12日,经上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见证,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及争端解决方式。由某化妆品公司自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开展替代修复工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磋商会议:在奉贤区检察院的主持下,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

5. 司法确认

2024年8月16日,为积极争取司法保障,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和赔偿,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和赔偿义务人就赔偿协议共同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4年10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

6. 后评估

2025年4月9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奉贤区生态环境局、金汇镇新强村村委会协同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后评估”工作,就某化妆品公司替代修复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替代修复种植等工作进行了交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替代修复:在“南上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开展植树养护工作

(二)经验与启示

1.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通过检察部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运用侦办经验指导损害事实调查,通过主持磋商会,见证磋商过程和协议签署,发挥检察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为确保赔偿义务人切实承担赔偿责任,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在区检察院的指导下,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取得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实践表明,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有监督作用,更在程序规范与事实认定方面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作为赔偿权利人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充分借助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保障优势,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使赔偿义务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2.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创新替代修复模式

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涉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属于“污染物排放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清或难以以合理成本确定损害范围、程度及数额”的情形,符合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条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本案磋商确定的赔偿资金将专项用于受损大气环境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该案系奉贤区首例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开展替代修复的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典型价值。通过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资金集中用于乡村生态宜居建设,让环境损害的替代修复落到实处,从而强化“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

3.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现场评估

2025年4月9日,奉贤区检察院、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及金汇镇新强村村委会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评估”工作,就替代修复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估,并就种植修复等具体工作进行了交流研讨。现场评估有助于直观、客观地检验替代修复的实际成效,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平台,具有一定的宣传教育与公众引导作用。

(三)专家点评

大气污染由于其流动性强、扩散快,长期以来面临损害事实确立难、因果关系认定难、量化评估难的三重困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成功运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这一科学工具,破解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损害赔偿的量化难题。案中,通过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与支持,以及随后的司法确认程序,构建了“行政+检察+司法”的闭环保障体系,赋予了磋商协议强制执行力。更为亮眼的是,该案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将原本难以具体落地的大气修复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成果,实现了“环境有价”到“生态增值”的有效转化,为解决难以直接修复的环境要素损害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供稿:局法规处

编辑:张玉洁

上观号作者:上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