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茂名市人民政府网·互动交流消息:
近日,网友来信:我家建于90年代的楼房现持有规划证、建筑证、土地证,但房产证已遗失。原权利人父亲已去世多年,请问该怎么补办?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回复:房产证遗失且原权利人已故,无需单独补办原证,可按“先明确继承、再申请继承转移登记并核发新证”的流程办理。建议先确定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再由继承人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按照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要求,由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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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郭芷瑞 郑昕玮(实习)
审核:黄宇
主编:康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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