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董某甲因利用与时任大连农商银行行长张某的密切关系,在员工入职、贷款审批等方面为他人“打招呼”谋利,非法收受钱款共计9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案情披露:借力行长“影响力” 运作入职、贷款收好处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董某甲利用其与时任大连农商银行行长张某的密切关系,接受多人请托,通过张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钱款共计98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帮办入职收10万:2016年12月,董某甲接受韩某甲请托,为其女儿韩某乙入职大连农商银行庄河支行事宜提供帮助。董某甲请托张某予以关照,张某安排该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具体办理。2017年3月,董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韩某甲给予的现金10万元。
运作贷款收70万:2018年3月,董某甲接受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请托,在该公司申请大连农商银行新增4000万元贷款业务上提供帮助。董某甲请托张某审批同意该笔贷款。同年9月,董某甲再次接受杨某请托,就上述贷款减少预留利息事宜联系张某给予关照,张某安排庄河支行行长予以帮助。2018年11月至12月,董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杨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0万元。
再办入职收18万:2019年5月,董某甲通过其姐姐接受王某乙请托,为王某乙之子王某丙入职大连农商银行事宜提供帮助。董某甲请托张某予以关照,张某安排该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理。2019年7月,董某甲收受王某乙通过银行存现方式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
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法院从宽判处缓刑
案发后,董某甲经调查机关联系自行到案,并主动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98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甲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董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可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甲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预缴);在案冻结、扣押的违法所得98万元及孳息,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围猎”权力、插手人事安排和信贷审批,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侵蚀公权力的廉洁性。任何人都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切勿试图通过“关系网”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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