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山一网友在萧内网App发帖:
年前在高速撞了个东西,联系周大福公路公司,表示当天已经扫过一次了,一分不会赔的。
工作人员也告知,她上班以来公司就没赔过一分钱,叫我算了。萧内有没有一样的受害者?
楼主说,年前他在杭州绕城高速上撞了一根钢管,造成车辆损坏,不知道哪个车掉的,该路段业主单位为浙江周大福创建公路有限公司。
他投诉了两次,得到的答复差不多。
他说车损一万出头,如果去起诉,算上时间和人力成本,可能还要倒贴,他决定还是算了。
评论区有网友表示,自己也经历过这种事,确实没得赔。
网友@锐铭工具:打电话给你的保险公司,起用代位赔偿!其它什么都不用管了。
网友@萧山大宝贝:我之前就是杭金衢高速上压到散落物之后爆胎,拖车下高速之后就是路政和自己各承担一半,换轮胎承担一半金额。
网友@Aliya:好像在1818看过,那个人也是没得赔。
网友@退役杠精大妈:1818说的就是我家,没得赔,打了12345,投诉了周大福,交通运输局,都没用,很拽,就说去起诉好了,车胎换了1800,轮毂还没算。
网友@天上一朵筋斗云:确实没得赔的,只要业主巡查按规定做到位了,除非你能证明他失职了。
网友@缘来缘来:因为现在杭州周边一圈的高速确确实实每日巡查一遍的,打官司也打不赢。
网友@我叫圆圆:如果抛洒物掉了很久他没清理他有责任,如果刚掉没多久你就撞了就老老实实自己承担吧。
网友@badmintion:我同事在绕城索赔成功过,车子行车记录仪清晰拍到了路政车辆扫过,并且把金属铁块扫到了马上中间导致他的车子压到并导致爆胎和底盘划伤。
高速公路上撞击异物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找到肇事车辆,车损谁来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6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发文:
文章研究了高速公路碰撞散落物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难点及责任划分问题。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的责任认定并不统一,有的判决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有判决不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巡查和清理义务。文章建议改革无主散落物事故理赔机制,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先行赔付再追偿,同时提高遗撒物处罚标准并细化道路巡查规范,以减少事故并完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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