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AI 短剧《霍去病》的一组数据刷爆全网:3 人团队、3000 元成本、80 集长剧、5 亿播放量,乍一听就是个草根团队靠 AI 逆袭的励志神话,引得不少人热议。
可就在流量狂欢之际,导演杨涵涵亲自出面澄清,狠狠戳破了这个神话 ——80 集是营销号凭空杜撰,3000 元仅为算力成本并非全部投入,团队实际有近 20 人,5 亿播放量则是未经核实引用的台湾东森新闻数据。
这场猝不及防的澄清,让一场营销闹剧打回原形,也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看清,这场流量狂欢背后,藏着不少容易踩坑的法律边界。
这个看似完美的逆袭神话,其实是被拼接、夸大出来的虚假幻象。导演在澄清里说得很清楚,自己从未提及 80 集的说法,完全是营销号为了博眼球编造的数字;3000 元只是制作过程中的算力成本,并非整个短剧的全部制作成本,团队规模也远非 3 人那么单薄;而被反复提及的 5 亿播放量,只是自己未经严谨核实,就采信了台湾东森新闻的报道。
可当这些极具噱头的数字被随意组合、大肆传播,一个充满吸引力的爆款故事就诞生了,而公众被吸引、被打动的,恰恰是这个脱离实际、被刻意包装的版本。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这种对数据的拼接、夸大甚至杜撰,早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不同主体的行为,都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些夸大的信息,是短剧团队自己或授意他人发布的,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一部短剧来说,制作成本、团队规模、剧集集数、全网播放量,都是衡量其商业价值和制作水准的核心指标,更是吸引观众、投资和广告合作的关键。如果为了蹭流量、博关注,故意发布夸大其词的虚假数据,以此提升短剧的关注度和商业价值,这种行为就涉嫌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营销号凭空杜撰 “80 集” 这类虚假数据的行为,还可能侵犯导演和制作团队的名誉权。导演明确表示 80 集是营销号杜撰的内容,这些毫无根据的虚假信息,在全网传播后,不仅误导了公众,还让导演和团队被贴上 “过度营销”“撒谎博眼球” 的标签,带来了负面的社会评价。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导演有权要求杜撰虚假信息的营销号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造成实际损失,还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至于未经核实就引用并传播的 “5 亿播放量”,则暴露了整个传播链条中的责任漏洞。导演称这个数据来自台湾东森新闻,自己只是未经严谨统计就采信了,看似并非自己刻意造假,但在法律层面,作为短剧的制作方和传播者,明知数据来源并非权威、未经核实,却仍然为了宣传效果公开传播,一旦数据被证实为虚假,这种行为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传播虚假信息,需要承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
而作为数据首发的台湾东森新闻,如果无法证明这个播放量数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可靠性,其报道本身就构成了对公众的误导,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事件最具讽刺意味的地方在于,它借着 AI 技术的东风,却讲了一个违背真实性的故事。如今 AI 技术日新月异,内容生产的门槛确实在不断降低,普通人也能借助 AI 工具制作出属于自己的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宣传的法律底线也随之降低。
用夸大、拼接的虚假数据编织流量神话,或许能换来一时的关注和流量,可一旦泡沫被戳破,不仅会消耗公众的信任,还会让制作方自身陷入舆论争议,甚至面临法律的追责。《广告法》第四条早已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个原则,不管是传统的商业广告,还是为短剧、新媒体内容造势的各类宣传,都同样适用,没有例外。
说到底,AI 技术能让内容生产变得更高效、更便捷,却不能成为虚假宣传的 “遮羞布”。技术可以是 AI 的,但传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的,做内容的诚意也必须是真人的,守住真实性的底线,守住法律的边界,才是内容长久发展的根本,靠虚假数据堆砌的流量,终究只是一场转瞬即逝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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