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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隆公司因为缺钱,找到了深圳某誉公司借钱。
2013年4月和5月,两家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先后借了1000万和2000万,利息也写得清清楚楚。钱借出去之后,陕西某隆那边经营不太顺,还钱拖拖拉拉。
两年后,双方坐下来一算账,陕西某隆还欠着深圳某誉2577万多的本金。
接下来两年多时间里,双方又签了好几份合同,把之前欠的利息、罚息都转成了新的本金,也就是咱们常说的息转本。同时,为了担保这些借款,陕西某隆的老板吴某甲,把自己手里一家矿业公司99%的股权,转给了深圳某誉公司那边代持,说白了就是押在那儿。
2016年,因为陕西某隆一直没还清钱,深圳某誉这边去深圳福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确认陕西某隆欠款本金4200多万、利息460多万。
2018年,陕西某隆那边经营不下去了,进入破产清算。深圳某誉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去申报债权,报了8000多万。
结果呢?
陕西某隆那边不干了,说深圳某誉公司是合同诈骗。检察院也支持这个说法,指控深圳某誉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对方签阴阳合同、提供超额担保,骗取对方公司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未遂)。
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判了无罪,检察院不服,抗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维持原判。为啥?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向大家分析这个案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深圳某誉公司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双方签的合同,利息、罚息、借款时间、担保方式、违约责任,全都是事先商量好的,没有强迫,更没有欺骗。吴某甲把股权转给深圳某誉,是为了担保债务,不是把公司送出去。合同里写得很清楚,还清钱,就返还股权。
深圳某誉公司也没乱动这个股权。从头到尾,他们没有把矿卖掉、没有把资产转移。
所以不能证明他们对矿业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没有虚构事实?
检察院认为深圳某誉公司要求对方提供超额担保,这就是骗。但并非如此,担保就是为了防止对方还不上钱。借钱出去,要求对方多拿点东西押着,这太正常了。而且法律也没禁止超额担保。
陕西某隆公司是不是因为被骗才签的合同?
当时是因为资金紧缺,公司即将无法运转,他们找深圳某誉借钱,是自愿的,签的每一份合同,利息怎么算、拿什么担保、什么时候还,都是双方谈出来的,不是被忽悠的。
所以法院认为这是正常的商业谈判和借贷行为,不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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