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活动中,一些出借人或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借贷过程中设置重重陷阱,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远超预期。针对这一乱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司法裁判的边界,对“砍头息”及各类变相高息行为进行了严厉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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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砍头息

所谓“砍头息”,是民间对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行为的通俗称呼。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还变相加重了借款人的融资负担。《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砍头息”不仅限于直接在转账时扣除部分金额。法院在审理中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例如,在吉林珲春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张某以“预先扣除半年利息”为由,在交付20万元借款时直接扣留2万元,仅向借款人李某转账18万元。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8万元,出借人要求按20万元计息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此外,司法裁判还精准打击了“非典型砍头息”。在山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出借人李某虽足额交付了10万元现金,但在借款当日即要求借款人丛某支付1500元利息。法院认为,这种借款当日即收取利息的行为,使得借款人并未实现对全部借款的占有使用,与预扣利息并无实质区别,最终判令将1500元从本金中扣除。无论是直接扣款还是当日返息,只要导致借款人实际可用资金减少,均会被依法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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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变相高息的司法规制

除了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同样在信贷业务中存在有巧立名目收取各类费用的行为。部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违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这些费用往往缺乏对应的实质性服务,本质上属于变相增加企业隐性融资成本的高息行为。

在最高法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保护典型案例中,某银行与某集团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提供信贷支持及金融服务承诺,并据此收取高达3600万元的“承诺费”。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收费不仅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收费项目,而且在减少实际用资数额的后果上与预先扣除利息完全相同。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变相“砍头息”,判令将已收取的2400万元承诺费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此案例说明:任何违背“质价相符”原则、超出监管准许范围的不合理收费,都将被司法机关依法否定。

提醒广大借款人和中小微企业,在遭遇“砍头息”和变相高息此类套路时,应妥善保存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主张按实际到账金额核算本息,超出法定利率(如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坚决无需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