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重病在身、配偶系二级残疾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租赁合同全是伪造,贷款到账后近30万转给中介——面对如此明显的骗贷嫌疑,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下称邢台银行河东支行)依然发放了40万元贷款。近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明确指出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担保人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相应减轻。
假借款主体资格:借款人重病在身,配偶系二级残疾,根本不具备经营能力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乔某、陈某夫妇于2023年4月向邢台银行河东支行申请贷款40万元,用途为“购买肉牛”。然而,后续调查显示,乔某多年来身患多种重疾,其配偶陈某系二级xxx,二人早在贷款前就未从事肉牛养殖行业。担保方河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在贷后走访中发现,乔某家中存有2022年12月被识别为“边缘易致贫户”的相关文件,2023年家庭收入中养殖纯收入仅1.2万元,与贷款申请时声称的“年收入182万元”相去甚远。
假贷款资料:银行流水、租赁协议、经营场地照片全部伪造
二审期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乔某名下的真实银行流水,结果显示:其向银行提交的同卡号、同时期流水明细与真实流水完全不符,系伪造。此外,乔某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肉牛养殖场地租赁协议、经营场地照片等资料亦被证实为虚假。担保人某公司指出,就连贷款档案中附带的所谓“现场核实照片”,实为案外人的经营场所,与借款人无任何权属关联。
假贷款用途:资金到账即转给中介,利息由他人代偿
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进一步暴露了问题:40万元贷款到账后,其中29.5万元迅速转入案外中介人员孙某账户,另有10万元在ATM机被取现,并未用于购买肉牛。更令人蹊跷的是,案涉贷款偿还的部分利息亦由第三人代偿,并非借款人本人归还。
法院判决:银行审查失职,担保责任减半
面对“三假”贷款,担保人某公司上诉主张,邢台银行河东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中严重失职,未能核实材料真实性,属于违规放贷,担保人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衡水中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涉嫌欺诈,但借款合同本身并不因此当然无效。然而,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对明显造假的资料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担保人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虽有权独立调查,但未充分审查即出具担保,亦存在过错。
基于双方均有过错,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在维持借款人乔某、陈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的基础上,将担保人河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范围从原审的319963.51元调整为159981.76元,即对主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审查真正成了“走形式”?
何为“形式审查”?简言之,就是只关注“动作有没有做”——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现场照片有没有拍、调查报告有没有写;却不追问“动作到位不到位”——资料是否真实、逻辑是否自洽、现场是否造假。
对于本案但凡银行员工在贷前调查中多一些追问,骗局便不攻自破:
问一问经营细节:饲料从哪里购买?采购周期多长?牛出栏销往何处?这些养殖户的基本常识,非从业者根本经不住追问;
查一查经营场地:只需一次突击走访,所谓的“经营场地”是否真实、是否归借款人所有,一目了然;
访一访家庭状况:若能前往乔某家中实地查看,极易发现其为“易返贫致贫户”的身份线索,与其声称的“年收入182万元”形成强烈反差;
看一看征信记录:乔某夫妇若真如其所言从事肉牛养殖14年,征信报告应有相应信贷或经营痕迹。若二人为“征信白户”,这本身就是重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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