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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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是常见情形,但部分法定代表人可能超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规定的职权范围签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此时公司若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需同时举证两项核心事实:一是法定代表人行为超越职权;二是合同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该越权情形。

那么,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以公司名义签约,如何证明对方知情?

举证合同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越权(主观状态证明)是举证难点,,周军律师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拆解举证逻辑、关键证据类型与实务操作要点,帮公司精准完成举证:

1. 直接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确知道”越权

- 书面告知记录:公司曾向相对人发送书面函件、邮件、微信等,明确告知法定代表人对案涉事项无签约权限,需提交函件原件、邮件截图、聊天记录等;

- 相对人参与过职权限制决策:如相对人是公司股东、关联方,曾参与股东会决议,知晓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内容,需提交相对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 恶意串通证据:如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记录,显示双方明知越权仍恶意签约(如“此事无需走股东会流程,直接签即可”),或相对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凭证。

2. 间接证据:证明相对人“应当知道”越权(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作为商事主体,对重大交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未尽该义务即推定其“应当知道”越权:

- 公司章程已公示的证据:公司章程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公司已将章程提供给相对人,相对人未审查即签约,需提交章程备案截图、送达回执等;

- 合同标的异常的证据:合同金额远超公司日常交易规模、交易条件显失公平、无合理商业目的(如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相对人未提出异议即签约,可佐证其未尽审查义务;

- 相对人未要求提供决议的证据:对于依法需股东会决议的交易(如关联担保),相对人未要求法定代表人出示决议即签约,结合同类交易惯例,可推定其应知越权;

- 过往交易惯例证据:双方过往合作中,相对人曾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等授权文件,本次同类交易却未要求,可证明其明知或应知本次签约未经授权。

3. 关键佐证:相对人明知决议瑕疵的证据

若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公司决议存在伪造、表决程序违法等情形,且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该瑕疵:

- 决议伪造证据:如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系伪造,提交笔迹鉴定报告、股东否认签字的声明等;

- 相对人明知瑕疵的证据:如相对人曾收到股东对该决议的异议函,或参与了决议伪造过程,需提交异议函、沟通记录等。

周军律师提醒,遇到合同效力争议、证据梳理、举证策略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研判案件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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