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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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常以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瑕疵、现场违规等事由,主张扣除“罚款”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这类抗辩在诉讼中极为常见。
最高院在《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维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罚款”通常为发包人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如果合同未对违约扣款问题作出约定,发包人在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罚款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扣减的主张法院不支持。
裁判观点解析
首先要明确: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罚款”,行政处罚权专属于行政机关,发包人作为民事主体,无权对承包人行使罚款权。实务中所谓的工程“罚款”,本质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损害赔偿款,法院会按违约责任规则审查,而非行政处罚规则。
法院是否支持扣减,关键看三点:合同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存在违约事实、罚款数额合理且程序合规。三者缺一不可,缺一则发包人扣减罚款的抗辩大概率被驳回;同时满足的,法院可支持在欠付工程款中相应抵扣。
法院驳回发包人“罚款扣减”抗辩的常见情形 1. 无合同约定,单方随意罚款
合同未约定任何违约扣款、罚款条款,发包人仅凭自身管理需求,单方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属于无权主张,法院直接驳回。毕竟民事主体无处罚权,无约定则不得附加扣款义务。
2. 违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包人无法举证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证据存在瑕疵(如无监理签字的罚款单、单方制作的违规记录),无法证明违约事实成立,扣款主张缺乏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3. 罚款数额过高,承包人请求调减
发包人主张的罚款金额显著高于实际损失,属于“天价罚款”,违背公平原则。法院会依据承包人申请,依法调低违约金数额,仅支持合理部分的扣款,超额部分驳回。
4. 程序不合规,未履行送达、确认义务
发包人未将罚款通知送达承包人,或承包人收到后明确提出异议,发包人未核实异议、未留存确认证据,直接强行扣款,法院认定扣款行为无效,驳回扣减抗辩。
5. 违约系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是发包人过错引发的(如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指定材料不合格导致质量问题),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发包人无权主张罚款扣款,法院直接驳回。
6. 罚款属于重复追责
发包人已就承包人的同一违约行为,主张过违约金、赔偿款,或已通过返修、整改弥补损失,又重复主张罚款扣减,构成重复追责,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款纠纷中的罚款扣减争议,核心是“以约为据、以证为凭”,双方需恪守合同约定、遵循法律规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耗。遇到罚款扣减、工程款结算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研判抗辩思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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