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里,专门提到了要治理高额彩礼,还拎出了一个特别让人警醒的案子:有个叫马某的人,组织多名女子搞闪婚闪离,短短时间里骗了 15 个家庭一共 200 多万元,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这个案子,再加上治理高额彩礼被正式写进最高法报告这件事,值得从法律角度好好掰扯掰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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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马某这个案子,他干的这些事,在法律上压根不是简单的彩礼纠纷,而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定的是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马某骗了 200 多万,妥妥的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被判十二年,完全是咎由自取。

大家最关心的,其实是怎么把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以婚姻为名的诈骗彻底区分开。这两件事表面上看有点像,可对应的法律后果,那真是天差地别。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早就明确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条款主要管的是民事纠纷范畴的事。比如说,一方索要天价彩礼,明显超出了另一方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或者两家因为彩礼谈不拢,最后婚没结成,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法律是支持合理退还彩礼的。

说白了,这管的就是彩礼要价太高、违背自愿原则的民事问题,不会涉及刑事处罚。

但马某干的事,性质就完全变了。他和那些女子根本不是单纯的要价高,而是从一开始就没想过真的结婚过日子,结婚只是个骗钱的幌子。

在法律上,要认定这种行为属于骗婚式的诈骗,核心要看三个方面: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把骗来的彩礼到手就转移、挥霍;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假装真心谈婚论嫁,实则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还有被害人是不是因为相信了结婚的承诺,才自愿交出财物。马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闪婚闪离,明显是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婚姻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所以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最终受到有期徒刑的处罚。

这次最高法把治理高额彩礼写进工作报告,释放的信号特别明确:法律对彩礼相关的问题,要开始更精细化的规范和治理了。

一方面,对于普通的高额彩礼纠纷,法院会持续推动治理,引导社会大众回归婚姻的本质,结婚终究是两个人的感情结合,不能把婚姻当成买卖,更不能让高额彩礼成为家庭的负担。

另一方面,对于马某这种披着彩礼外衣的诈骗行为,司法机关会坚决重拳打击,用刑法的刚性规定给这类不法分子戴上紧箍咒,绝不姑息。

说到底,彩礼本来是传统习俗,是两个家庭对新人组建小家庭的美好祝福,讲究的是礼尚往来,核心是个 “礼” 字,从来不该变成算计他人财物、借机敛财的工具。

这次最高法在工作报告里的明确表态,其实就是给彩礼相关的行为在法律上划出了更清晰的边界:单纯的高额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归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以婚姻为幌子的诈骗行为,触及刑事法律底线,必然要受到刑事处罚。

这样的法律界定和司法导向,不仅能更好地保护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安全,避免大家因彩礼问题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更能维护婚姻的纯粹性,引导社会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