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十余年,工程款却被莫名划走,胜诉的实际施工人不仅拿不到应得的报酬,还落得债台高筑,数百名农民工的血汗钱被拖欠至今,迟迟无法兑现。近日,重庆大足区海棠某城市政道路工程的千万工程款纠纷事件持续发酵。
王某刚、刘某洪等六名实际施工人投入巨资、组织人力完成道路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十余年后,本该属于他们的千万工程款却因一系列执行问题,被金某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划走,导致施工人 “赢了官司,空了口袋”,数百名农民工的生计受到严重影响,这起纠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工程款执行、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2012 年,重庆大足区海棠某城市政道路(圣迹东西路、龙景路等五条路)BT项目启动,大足某投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某海公司,后经多方约定,该工程实际由王某刚、刘某洪等六名施工人分别承建,金某公司、某宇公司仅为《三方协议书》明确约定的工程款代收代付方,核心职责是将大足某投公司的工程款转付至实际施工人手中。
(三方协议,由当事人提供)
2013年6月,五条道路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按约具备付款条件,但实际施工人始终未能足额收到工程款。2020年,经重庆市相关法院判决,判令大足某投公司需向金某公司、某宇公司支付工程款 1429 万余元及利息,该款项实则为六名实际施工人的应得报酬,且各方早已明确了工程款分配份额。其中王某刚(圣迹东路)占 31.039%、刘某洪(大铜路)占 6.153% 等。
(部分竣工道路图片,当事人提供)
这本是实际施工人拿回工程款的曙光,却被金某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大足某野公司的执行申请彻底击碎。该公司以与金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法院冻结并执行案涉工程款,而大足相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让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落空。
法院曾在相关裁定中明确,“涉案债权份额未明确前,暂缓发放案款”,但 2022年5 月11日,在渝中区相关法院对该笔工程款的析产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大足相关法院扣划至账户的886万余元工程款,将 442万余元支付给某野公司等普通债权人,其中某野公司单独划走320万余元,仅留存443万余元本金,导致王某刚等实际施工人的应得款项无法足额保障。
据悉,某野公司在案涉工程款划付相关环节中,被指存在证据造假、相关程序违法的情形,大足相关法院再审审理后,以参照检察机关抗诉相关意见为由,驳回了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大足法院相关生效判决已明确 “扣划在法院的某投公司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仅补充 “某投公司不再另行支付”,但法院执行局片面截取后半句,以执行裁定驳回施工人的执行申请,实质否定了生效判决的核心给付内容。施工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后,法院未出具任何书面回应,从程序上直接剥夺了其合法救济权利。
(一审部分判决内容、当事人提供)
为追回工程款,王某刚、刘某洪等施工人开启了漫长且曲折的诉讼之路,却屡屡遭遇不公裁判。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施工人属于 “多层转包” 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大足某投公司主张权利,据此驳回诉讼请求。
王某刚表示,梳理该案完整诉讼过程,司法裁判的不统一、程序的不规范问题更为凸显。2021年11 月王某刚首次诉讼胜诉并经二审裁定生效后,其执行申请被驳回,大足法院又越权启动再审;
再审中,法院允许无第三人撤销之诉资格的某野公司参与诉讼,且剥夺王某刚答辩权利,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后经重庆一中院再审二审纠正该错误、支持王某刚诉求,某野公司又无资格申请抗诉,重庆市相关检察机关抗诉后重庆高级司法机关提审,最终撤销相关判决发回大足相关法院重审;重审中,法院虽裁定某野公司无资格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印证此前判决错误,却仍再次驳回王某刚诉讼请求,且经上诉、申请再审后,该判决均被维持。
但事实上,金某公司仅为代为收款方,即便按法院认定其系工程实施方,案涉工程转包关系为 “某海公司→金某公司→实际施工人”,仅为两层转包,并非最高法院民一庭会议纪要认定的 “多层转包”。法院依据2021 年关于三层以上转包的会议纪要作出裁判,既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该案中存在多处事实认定偏差:大足某投公司仅将工程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并未实际交付给金某公司或实际施工人,案涉款项所有权仍属某投公司,却被认定为 “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2021年3 月,某宇公司、金某公司已共同出具《特别说明》,与六名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了工程款具体分配份额,该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未被法院采纳。
值得关注的是,案涉工程款的性质与普通商事债权的优先级争议,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王某刚、刘某洪等实际施工人自筹巨资、组织数百名农民工完成施工,案涉工程款本质上包含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关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按照法律精神和民生导向,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理应优先于普通商事债权受偿。
而某野公司与金某公司的债权为普通买卖合同债务,与案涉工程款无任何直接牵连,法院将本应支付给施工人的工程款用于清偿金某公司的普通债务,实则是将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血汗钱,变相支付给普通债权人,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王某刚等施工人表示,由于案涉2015年9月16日三方协议是在工程竣工两年后才签订,而此前双方已达成一份调解书,两份文件在时间节点上存在冲突,这是导致款项未能顺利收回的核心原因。
2016年6 月14 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确认某泰公司尚欠某野公司460万元,该事实已依法确认。2016年6 月17日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协议达成后,应由大足区相关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出具后本协议作废”。
案涉调解书已于案涉付款协议签订前 3 日作出,而付款协议仍以 “法院后续出具调解书” 为生效及作废前提,二者在时间与逻辑上存在明显矛盾,协议所约定的前提条件客观上不成立。
据此可说明:一是《付款协议书》存在倒签时间、事后形成的合理怀疑;二是调解书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无论何种情形,案涉46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疑点。
据了解,为承建大足区市政道路工程,王某刚、刘某洪等六名施工人四处借贷、自筹资金推进建设,可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却迟迟未能兑现。他们不仅因此背负巨额债务本息,更无力支付数百名农民工的工资,十余载艰难讨薪维权,让这群实际施工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有的施工人被列入失信名单,背负 “老赖” 污名;有的施工人妻离子散、家徒四壁,家庭在长年的催讨中濒临崩溃;数百名农民工的血汗钱被拖欠十余年,生活陷入困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承建的道路早已成为当地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而为之付出的建设者,却始终未能拿到应得的报酬。
这起重庆大足的工程款纠纷,并非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更是关乎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农民工生存权益的民生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余载,道路早已成为当地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可为之付出的施工人和农民工等道路建设者赢了官司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报酬,背后暴露出的工程款执行程序不规范、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不到位、法律适用偏差等问题,值得深思。
目前,王某刚、刘某洪等实际施工人仍在坚持维权,十余年间他们已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七十余次,始终期盼相关部门能介入调查,全面纠正案件审理与执行中的系列问题,追回被错误划走的工程款,让数百名农民工被拖欠十余年的血汗钱早日兑现。而这起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也将成为检验司法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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