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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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汤建彬律师应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授课。汤建彬律师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围绕《昆明会议纪要》中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从律师辩护角度对《昆明会议纪要》进行深入解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将汤建彬律师讲授课程制作成光盘,发给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学习参考。为帮助更多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办理好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现将汤建彬律师上述讲课内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讲课视频),分享给大家,此为第1篇,此篇内容为:《昆明会议纪要》指引下:死刑复核辩护的理念、目标及共同犯罪辩护要点。
一、《昆明会议纪要》的定位与历史沿革
(一)《昆明会议纪要》的现行效力
《昆明会议纪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印发,文件明确其适用方式为“审判参照执行”。尽管表述为“参照”,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实质上已将《昆明会议纪要》的精神作为核心裁判原则,部分法院甚至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该纪要内容;同时,律师在死刑复核辩护过程中,也常以《昆明会议纪要》的条款作为辩护观点的重要依据,足见其对当前死刑复核案件审理与辩护的关键指导作用。
(二)会议纪要的历史演进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死刑相关案件审理,先后出台过四个版本的会议纪要,其演进脉络如下: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为最早出台的版本,目前已不再适用。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在《昆明会议纪要》出台前长期适用,是此前死刑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继《大连会议纪要》后发布,同样在2023年前作为核心裁判文件,但其出台距今已近十年,难以完全覆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作为最新的系统性裁判文件,并非对前两版纪要的完全替代,而是在总结《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留其中仍具效力的裁判观点,并针对新的审理情况与政策适用需求进行梳理整合,目前已成为死刑案件审理中唯一适用的系统性裁判文件。
二、死刑复核辩护的核心理念与目标
(一)辩护理念:坚持“被告人不应当适用死刑”的立场
死刑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俗称的“红案”(命案),另一类是“白案”(特定类型犯罪案件),而《昆明会议纪要》是毒品类案件辩护工作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依据。在死刑复核辩护中,律师需明确自身立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方,核心职责是为被告人争取不适用死刑的结果,因此应始终秉持“被告人不应当适用死刑”的理念开展工作。实践中存在一种争议:若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确属“罪大恶极”,是否可出具“应当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结合笔者办理多起死刑案件的经验,这种做法并不可取。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案件存在不利情形,也应从法律框架内寻找不适用死刑的依据,而非直接认可死刑核准结论。
(二)辩护目标:挖掘“不适用死刑”理由并说服法官采信
死刑复核辩护的核心目标,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范围内,精准挖掘被告人“不应当适用死刑”(即“不死”或“不杀”)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实争议、法律适用差异、量刑情节考量等,并通过专业的辩护意见与证据组织,说服法官采信相关观点,最终实现不核准死刑的结果。
三、结合《昆明会议纪要》的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一):共同犯罪中的辩护角度
在死刑案件中,尤其是涉及“数量标准”的案件(如部分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达到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案件多为多人作案或团伙作案(即共同犯罪)。根据我国“保留死刑、控制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非所有参与共同犯罪且案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被告人均应被核准死刑,仅应对其中罪责最严重、符合死刑政策与数量要求的少数被告人适用死刑。基于此,结合《昆明会议纪要》的精神,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复核辩护中,律师可从以下角度挖掘不适用死刑的辩点:厘清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区分被告人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若被告人仅为从犯或胁从犯,且未起到核心主导作用,即便案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也可能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分析被告人的罪责程度:对比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行为,论证涉案被告人的罪责并非最严重,如未参与犯罪策划、未实施关键犯罪行为、未造成最严重危害后果等,进而主张其不应被适用死刑。核对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若案件中已经有人判处死刑了,那其他共犯是否还应当判处死刑。
汤建彬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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